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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满后房内一片狼藉,租客不辞而别被判赔偿
时间:2024-03-14 15:47来源:龙江政法网责任编辑:李笑颖

通过微信知悉租客已搬走,但当打开房屋后,竟发现屋里要多乱就有多乱,简直一片狼藉,门与马桶盖被损坏,厨房拉门拆除,橱柜和洗菜盆也不翼而飞……双方关系一步步恶化,闹得不可开交,直至对簿公堂,这究竟是孰对孰错?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原来,在2017年7月,房东金女士与租客小周签订了一份长达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金女士将其一处房产租给小周,租期为2017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租金为16000元一年,押金1000元。作为房屋出租人,金女士提供的物品为排烟罩一个、燃气灶、门卡二个、单元门钥匙一把、房屋门钥匙二把。

上述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另行签订租赁协议,但实际上小周又续租了一年,并通过微信向房东金女士转账17000元。2023年9月3日,小周以微信聊天的形式告知原房东金女士交接房屋,并在金女士未到房屋现场进行交付的情况下,自行搬离案涉房屋。

“没想到打开门的一刹那,可以说简直让自己无法接受,室内多样物品被毁坏,屋里更是有一股臭味,简直无法形容。”金女士这样陈述道。

因卫生间门锁被使用坏、马桶盖被损坏、厨房拉门被拆除,橱柜、门框、和洗菜盆等也不翼而飞,故金女士联系对方,要求赔偿其损失共计20000余元,未果。无奈之下,原告金女士将对方诉至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

在诉讼中,被告小周辩称,原告所述并非属实,是一种讹诈,押金1000元至今没有返给自己,因此原告本身也存有重大过错。另外,原告所说的物品,其实并非自己毁坏,故不同意原告诉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原被告于2017年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其中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原告作为出租人提供物品为排烟罩一个、燃气灶、门卡二个、单元门钥匙一把、房屋门钥匙二把。

此合同期满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租房合同,但被告实际续租一年并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17000元作为房屋租金,且原告未有异议,故双方此后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023年9月1日,被告在原告未在场交接的情况下,自行搬离案涉房屋,存在过错,故对原告主张的物品丢失及损毁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因原告无法提供排烟罩、燃气灶等物品的购物发票,且为日常家用物品,考虑到物品日常使用损耗情况,本院酌情认定案涉房屋损失物品价值共计3000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拆除房屋隔断花费800元及被告在租期拖欠的水费326.25元,被告予以认可,故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交通费131元,因原告无法证明该交通费与本案有关联,故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遂作出裁判,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房屋物品损失、水费、拆除隔断共计4126.25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相信不少人都有过租房经历。租房过程中,房东希望找到“神仙租客”,租客希望遇上“暖心房东”,实际上,这种和谐的租赁关系,需要双方充分沟通、理解包容。

然而,现实往往并非如此,租赁双方常常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进而导致纠纷不断,甚至涌入到法院,对簿公堂。如租客拖欠租金,房东催缴、要求搬离无果后换锁逐客,租客以物品丢失为由报警等等。

本案中,租客小周在租赁房屋后,显然没有将案涉房屋当作自己的房屋进行对待和爱护,而是认为自己出钱了,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想怎么破坏就怎么破坏,并认为租赁期满后自己不辞而别就算是一种交付行为。

其实,事实并非如此,不辞而别一般不视为完成交付义务。根据民法典相关条款,租赁合同解除或期满的,承租人应当及时向出租人送达退租通知返还房屋,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的房屋应当符合约定状态;承租人不辞而别导致租金拖延支付的视为承租人违约,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租赁双方,要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来履行权利和义务。一般来说,合同到期或合同解除,不辞而别并不被视作交付义务的完成,此时不仅要承担给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还可能要承担租赁物逾期返还期间意外灭失的风险。还有,双方产生纠纷或发生分歧,要应尽可能地采取协商方式解决,尤其是房东,遇到房客违约等行为,也要依法维权,不要采取上锁或换锁等私力救济行为,否则也要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导致对方损失的,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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