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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小哥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出事故如何赔?法院判了!
时间:2024-11-04 14:02来源:龙江政法网责任编辑:陈言

外卖小哥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两轮电动摩托车,造成他人受伤。受害人将侵权人、外卖公司、摩托车租赁方及承保雇主责任险的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对此责任谁来担?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并给出了答案……

2023年8月28日,章某驾驶两轮电动摩托车由东向西斜穿新兴大街时,与雨祥公司(化名)外卖员厉某驾驶的两轮电动摩托车相撞,造成章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章某负主责、厉某负次责。

雨祥公司为厉某投保雇主责任险,其中,附加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65万元,并载明伤残赔偿金按该骑手应负责任比例给付,医疗费不包含营养费及精神损害等。事故发生时,厉某保险期间正在派送美团外卖。

厉某驾驶的摩托车租赁于专营店某悦店,经核实,该店已开通两轮电动摩托车交强险承保业务,但案件承办人在车辆管理部门未调取到厉某驾驶的摩托车登记信息及交强险投保情况。

章某因伤住院治疗,出院后将厉某、雨祥公司、某悦店及财产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近12.6万元。经鉴定章某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270日、护理期和营养期均为90日,后续治疗费0.5万元左右或按实际合理支出给付。

诉讼过程中,被告某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同意理赔,但应在交强险赔偿完毕,再按责任划分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案涉赔偿责任承担主体问题,因厉某驾驶摩托车为机动车,故该车应登记办照和投交强险,但因出租方某悦店并未履行上述义务,存在过错。厉某作为外卖配送骑手,在未确认车辆是否投交强险就驾车上路,其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也存有过错。

根据2024年9月27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章某损失,某悦店应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与厉某共同承担责任;厉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对超出或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部分按过错比例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其受雇雨祥公司且事发时正执行职务,故厉某赔偿责任应由雨祥公司承担,而雨祥公司又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故保险公司应在雇主责任险限额内赔付,超出部分再由雨祥公司负担。

关于财产保险公司是否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免赔及赔付范围问题,法院认为,因案涉雇主责任保险合同并未约定附加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在交强险赔付限额内免责,故对财产保险公司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另外,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本案中某财产保险公司与雨祥公司在电子保单中虽约定了附加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付伤残赔偿金按照该骑手应负责任比例给付,及医疗费不包含营养费、精神损害等,但此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系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而某财产保险公司并未提供其尽到上述义务的证据,故此条款对投保人雨祥公司和被保险人厉某均不产生法律效力。

经计算,章某各项合理损失共为15.1万余元,其中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为9.95万余元。因赔偿总金额并未超出雇主责任险赔偿限额,故应由某财产保险公司赔付,其中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损失由某悦店与财产保险公司承担共同责任。据此,法院遂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和某悦店共同赔偿章某损失9.95万余元,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章某损失1.545万余元,驳回章某其他诉求。

法官说法

未投交强险,投保人与事故责任人要共担责任

对于机动车,我国实行的是登记制度,尚未登记的机动车,又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不得上路行驶。另外,再根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我国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旨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具有较强的公益性质。

对于未投保交强险,如发生事故造成他人伤害或财产受损的,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投保义务人负有赔偿责任,且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的,再按责任比例划分确定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赔偿数额。故在此提示车主和驾驶人:投保交强险系车辆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应充分认识到交强险的重要性,只要购买使用机动车辆,即应依照法律规定按时购买及续保交强险,避免因未投保交强险而给己方造成不可预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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