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希望大家能以我为鉴,不是自己劳动所得不要伸手,不要触犯法律的底线。”
餐饮店主夏某某站在被告席上悔恨地说。为了不劳而获,她在短短19天里,疯狂虚构交易核销459张消费券,涉案金额高达13万余元。
5月29日,上海首例消费券补贴诈骗案在上海政法学院落槌。
此次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进大学校园,不仅是对案件的示范性审判,更是一次生动的法治教育实践。区工商联代表、商户代表、师生代表以及媒体代表50余人旁听了庭审和宣判。
“薅羊毛”的生意经,竟成犯罪路
2024年,上海市相关部门对公众发放“乐品上海”餐饮消费券,消费券以“在线报名、公平摇号”的方式确定中签消费者。消费券有满1000减300等多样化的补贴额度。以满1000减300为例,中签消费者在餐饮消费满1000元时仅需支付700元,核销消费券后,其余300元会以政府补贴方式发放给商家。
相关部门明确要求,消费券发放及核销过程中,消费者与商户均应自觉遵守消费补贴活动规则,不得实施刷单套现、软件作弊、虚假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但部分中签者与商户,却打起了“薅羊毛”的小算盘,试图通过虚构交易核销消费券套取政府补贴款项。
被告人夏某某便是其中之一。她是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人。2024年年末,有顾客在其店铺用餐时曾出示“乐品上海”消费券,夏某某获悉本店属于可核销消费券商家。
不久,夏某某上网时发现,有部分中签者在网上以50-80元不等的价格兜售“乐品上海”满1000减300的餐饮消费券,夏某某购买后在店内虚构了1000元消费流水,并正常核销了相关消费券,300元补贴随即到账。
后来,夏某某发现网上还有其他人在售卖相关消费券,遂以“店铺内有顾客搞团建在大量消费,不用补贴券可能会亏损”等为由,向网络用户大量购买“乐品上海”满1000减300消费券,并虚构交易后进行核销。
经查,2024年11月9日至11月28日期间,夏某某为骗取餐饮补贴虚构店内消费订单,核销满1000减300餐饮消费券400余张,共计骗取补贴款13万余元。
法院供图
“被告人,你认为作为经营者最基本的原则是什么?”法官在法庭调查环节问道。
“诚实守信。”
“那你虚构了客人来店里消费的假象,又购买消费券进行核销,整个过程全是假的,从而骗取补贴,这是诚信行为吗?”面对法官的询问,被告席上的夏某某垂下了头。
“消费券补贴是为了促进经济房展,保障民生福祉投入的宝贵公共资源,你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公共财产,更破坏了惠民政策的实施效果,希望你在未来的人生中做一个执法守法敬法的公民。”庭审中,检察官语重心长地对夏某某说。
松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政府餐饮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全额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遂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释法:莫让“占便宜”成为“罪与罚”的游戏
网络时代,“薅羊毛”正在成为大众消费者所熟知的消费形式。但羊毛可能薅着薅着,便从“合法”到了“诈骗罪”,如利用平台“七天无理由退货”“仅退款”等规则恶意退货牟利行为,都有人因此获刑。
本案中,“薅羊毛”的手伸向的是消费券,而其实质是政府为促进消费发放的补贴款项,属于国有财产,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而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实际餐饮消费发生后才可核销的情况下,仍通过虚设餐饮消费菜品凑足1000元餐饮消费订单后,在短时间内大量核销,套取政府补贴款13万余元,属于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国有资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个人诈骗金额达6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可达入罪标准。
实践中,以非法技术手段抢券、以骗补为目的大量倒卖消费券或者虚构交易骗取政府补贴等行为,涉及多重法律风险,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如“虚拟定位”集中抢券,可能分别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行为人与商家就骗取国家补贴形成共谋,大量抢券后转卖商家,为虚构交易及核销提供条件,共同参与补贴款项分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对于普通消费者违反补贴活动“仅限本人使用”的规定,转卖消费券的,可能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用券规则,被相关部门或发券平台限制参与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