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上诉人嵇玉东等31人涉黑涉恶案件维持原判。这起案件也是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宿迁唯一一起涉黑涉恶案件。
9月21日,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嵇玉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0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3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相应刑罚。
2000年1月,被告人嵇玉东担任沭阳县颜集镇黄砂厂厂长,被告人冯汉东系副厂长兼现金会计,被告人魏文兵系总账会计,被告人嵇玉飞系职工,后被告人嵇玉成、张银中陆续进入该黄砂厂工作。2005年12月,颜集镇人民政府与被告人嵇玉东签订企业承包合同书,将颜集黄砂厂承包给被告人嵇玉东个人经营,合同中并未赋予颜集黄砂厂任何自主收费权力。
2006年初,被告人嵇玉东为非法获利,在未取得新沂河河道主管机关授权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收费权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冯汉东、魏文兵、嵇玉成共谋后,在新沂河沭阳县颜集段北叉水域出入口处拦截过往运砂船只,擅自强行收取所谓的“矿产资源管理费”。后被告人嵇玉东又将颜集镇镇村专职保安被告人魏巍、徐永吸收进颜集黄砂厂,专门负责新沂河颜集段许口水域收费,并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嵇玉东为首的违法犯罪团伙。
2006年5月31日,被告人嵇玉东为打击不交费的船主、树立非法权威,带领被告人冯汉东、魏文兵、魏巍、徐永、嵇玉飞、嵇玉成等多人,统一着装、佩戴头盔,携带橡胶棍、木棍、大铁锤等械具,至宿迁市宿豫区侍岭镇佟庄渡口对相关船主、船只进行殴打、打砸,致一人轻微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该事件标志着以被告人嵇玉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
为进一步扩大组织影响,攫取更大的非法利益,被告人嵇玉东先后聚集被告人蒋广礼、嵇良健、陈新沂、房春雷、张雨等亲属,招募、笼络被告人王树全、席银良、张超、葛玉良等村镇干部,并网罗被告人曹百胜、叶书玲、刘朝刚、孙玉山、董玉龙、程庆平、卞红兵等人,在其组织、指挥下,以暴力打砸、威胁、追逐、拦截等手段,在新沂河颜集段水域及沿岸大肆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
该组织以被告人嵇玉东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冯汉东、魏文兵、魏巍、徐永为骨干成员,以被告人嵇玉飞、蒋广礼、嵇玉成、曹百胜、张银中、王树全、席银良为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叶书玲、嵇良健、陈新沂、房春雷、刘朝刚、张超、葛玉良、孙玉山、董玉龙、张雨、程庆平、卞红兵为一般参加者。
该组织中,被告人嵇玉东的组织、领导地位明确,被告人冯汉东、魏文兵、魏巍、徐永等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在组织发展壮大过程中,被告人嵇玉东具有绝对权威,直接组织或安排骨干成员带领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挥决策、指挥、管理等作用。骨干成员中被告人冯汉东、魏文兵主要负责日常监督、巡查;被告人魏巍、徐永主要负责对不交费、不服从管理的船只进行打砸。
积极参加者中被告人嵇玉飞、曹百胜主要负责柴油销售,其中被告人嵇玉飞另参与部分巡查收费;被告人蒋广礼、嵇玉成牵头负责水上收费;被告人张银中、王树全、席银良负责具体岗点收费。
一般参加者中被告人叶书玲负责现场销售柴油;被告人嵇良健在其父亲被告人嵇玉东安排下负责保管、核对加油票据以及部分收费点的收费;被告人孙玉山、董玉龙、张雨、程庆平、卞红兵负责具体加油和收款;被告人陈新沂、房春雷、刘朝刚、张超、葛玉良负责具体收费。
为加强对组织成员的管理、控制,维护组织利益最大化,逐渐形成诸如组织成员要听从安排、互相监督收费、以组织利益为重、不得私吞组织获利、不得内斗、工资收入、奖励金额和非法收费获利、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表现相挂钩及采取批评、停发工资、开除等方式对不听从管理的组织成员予以惩戒等不成文的纪律、规约。
该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自2006年以来,通过敲诈勒索非法获利694.12万元;通过强迫交易非法获利约1100万元;通过诈骗非法获利58.5万元,合计1852.62万元,同时通过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合计660余万元。将所获利益中300余万元用于购买摩托艇、监控设备等作案工具,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集体伙食,为组织成员支付赔偿款用以摆平事端,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以寻求庇护等支出,维系组织生存、发展、壮大。
该组织为确立非法势力和维护、扩大组织利益,2006年至2015年间,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致多人受伤,其中轻伤2人,轻微伤2人,给400余名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宣判后,有关部门就读者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嵇玉东案件中,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持续时间长、成员众多,查封了多套房产,请问,在案涉财产处置、违法所得追缴方面都采取了哪些有针对性的举措,有无好的经验做法?
为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决策部署,彻底铲除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江苏省在查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并依法判处刑罚时,严格遵守《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对涉案财产依法处置,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做法:
一是查清财产性质、依法作出认定。严格审查涉案财产权属、性质、来源、用途和价值,准确查明涉案财产与违法犯罪事实、黑社会性质组织及成员的关系。对本案涉及的31处不动产,均对土地证、房产证、公证书、买卖合同等进行了重点审查,确保了财产性质的准确认定。
二是准确理解适用,从严予以追缴。查证事实可以认定嵇玉东用违法所得投资、购买了相关房产,因无法明确查证大部分违法所得的去向,涉案财产与其他合法财产有一定的混同且不可分割,故依法对嵇玉东其他等值财产依法追缴、没收。同时,裁判时明确按照财产取得时的支付价格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增值部分及孳息一并予以追缴、没收,体现了彻底铲除经济基础的工作要求。
三是区分地位作用,明确退缴责任。该案件组织成员较多,在查明各成员地位、作用的基础上,特别注意查明了违法所得的分配过程和各成员的实际获利数额,对于组织、领导者按照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实际获得的违法所得承担退缴责任。
四是制定明确清单,便于执行处置。针对财产类型、违法所得情况、处置顺序等制作附表7个,便于明确、快速执行、处置涉案财产。
二、嵇玉东案件中,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多种犯罪手段对一定水域非法采矿进行非法控制,攫取经济利益,请问,该案司法机关是如何准确打击非法采矿犯罪的?当地对该水域的生态环境恢复都采取了哪些行之有效的措施?
嵇玉东涉黑性质组织,常年盘踞新沂河颜集段,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故意伤害、诈骗等行为,对该水域非法采矿行为进行非法管理和非法控制,给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该案查办中,办案机关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通告搜集线索,通过调查取证200余人,搜集大量书证,准确认定非法采矿金额3320.93万元。
根据涉黑组织成员在该组织中的地位、作用,认定8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6000余万元,刑事追究背后保护伞2人,党纪政纪处分8人,为国家挽回全部经济损失,彻底摧毁该水域非法采矿利益链。
在查办案件同时,严格落实“三书一函”措施,沿河各地政府落实主体责任,组织河道管理局、自然资源局、沿线乡镇等部门集中开展生态环境整治,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建立建全长效监管机制。一是依规协调推进砂场清理复垦、滞留船只清理及运输船只管控工作,清除破坏生态环境源头,已整治流窜涉砂船只18条,清理砂场5处。
二是开展自然资源领域行业整治,对当地经营范围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企业、组织进行摸排,对无经营权、越权经营的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健全企业监管,建立生态环境破坏预防机制。
三是通过设置固定宣传牌6块、悬挂条幅100余条、张贴告示500余张、播放宣传微视频、新闻媒体刊发等形式,开展全方位禁采引导,启动“水事违法线索征集平台”,发动群众力量,发挥群防群治作用,确保违法行为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营造生态环境修复的良好氛围。
四是依托河长制平台,联合沿线责任乡镇清除“四乱”现象,打造“五化”堤防,已清除堤防违章搭建400平方米、违章种植5000平方米,垃圾集中处理堆放点7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