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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放鸽子”!江苏南通一网友微信群收购获奖赛鸽后反悔
时间:2024-12-04 09:43来源:新江苏App责任编辑: 陈言

赛鸽俱乐部发起人在微信群里说要以5万元的高价收购鸽友在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信鸽,可是在鸽友的信鸽取得第二名成绩后,发起人却又拒绝收购。为此,被“放了鸽子”的鸽友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微信群里的聊天对话是否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12月3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当庭作出终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审原告鸽友的诉讼请求。

信鸽获名次后要求收购被拒,闹上法庭

张某是南通一家赛鸽俱乐部的发起人之一,刘某是俱乐部会员。该俱乐部建有微信群,用于会员交流。

2023年5月,赛鸽俱乐部在微信群内发起西宁信鸽比赛的报名程序。比赛前,张某在微信群中表示要以每羽5万元的价格收购这次比赛前三名的信鸽。

群内成员询问张某“前三名要具备什么条件才收购”,张某回复“要有留种价值的”“只要我看了欢喜的”,还表示他本人喜欢枯鸡黄眼睛的信鸽。有群成员对张某的收购诚意提出质疑,张某回答“我对我们俱乐部的鸽友是最宽大的,我在南通鸽友群里说前三名,说的是我认可的情况之下……”

不久后,群内鸽友刘某的信鸽在西宁比赛中获得前三名,要求张某收购。但张某认为,这只信鸽不符合有留种价值、枯鸡黄眼睛等条件,拒绝收购,为此双方闹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发布的收购内容属于其希望和他人发生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张某最终确定的其对于俱乐部成员的信鸽收购,仅需满足获得比赛前三名的要求。刘某是符合要约条件的受要约人,双方之间的信鸽买卖合同成立生效。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张某支付刘某5万元并自行取回信鸽。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通中院。

法院:微信群聊不必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12月3日庭审当天,双方围绕张某在微信群聊天中作出的收购鸽子的表示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南通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上述表态是在微信群里作出的,对于在以社交为目的建立的微信群内的聊天内容,应当严格审慎认定其法律效力。微信群的主要功能在于群内成员日常闲聊和沟通,从聊天内容看,该群内聊天围绕信鸽主题,也有家长里短、闲言碎语,还存在交易信息。但除非有特别明确的成立合同关系、接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不能当然认定聊天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微信群聊天与线下闲聊并无本质区别,法律无须介入没有危害的日常聊天,当然也无须介入同样情形的微信聊天。”

法院认为,买卖是你情我愿的互动行为,法律主要保护业已形成的合法交易关系,维护交易安全,但并非强制约束所有场景下的一切言行,更不能强迫达成超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交易。每一羽信鸽都是特定物,每一名信鸽爱好者都有个性化的喜好。本案中,张某在微信群内表达收购意愿后,刘某未作任何回应,也未与张某单独表达交易意愿。刘某在比赛结束后要求张某收购信鸽,也应当通过磋商达成交易合意,否则不仅不符合信鸽买卖的通常习惯,也会违背信鸽爱好者收购信鸽的特定目的。

综上,合议庭认为张某在微信群中所作出的收购表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上诉请求成立。法院当庭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合同缔结需明确、清楚的意思表示

“法律应当尊重个人自由,为个人行为留下必要空间,不应介入缺乏法律意义的日常社会交往。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应当结合行为场景、当事人利益状态、信赖程度等因素予以分析判断。”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符东杰表示,本案中张某尽管在微信群里作出相关表示,但经综合考量该表示不符合自由真实的要求,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符东杰同时指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在微信群聊、QQ群等社交平台的发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如有不当进入“法律的射程”之内,就需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该案,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薛军通过现场连线进行点评。他表示,如果当事人在无意识、不明确的状态下所做的意思表示均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均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会使当事人陷于不可测的风险中。以本案中的微信聊天群为例,其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和典型的社会交往性质,群内聊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但并非所有发言都具有法律意义,都能够产生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他表示,合同的缔结需要当事人之间有明确、清楚的意思表示,不宜把社会生活中的戏谑表示、不具有法律意图的沟通交流理解为订立合同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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