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张某等26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审进行公开宣判。
组织、领导者张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窝藏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二十五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四年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本案违法所得及利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得的收益依法继续追缴、没收。
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6年左右,江西省吉安市安福中学学生管某新创立“十二兄”以对抗校外势力欺辱。
1998年左右,被告人张某加入“十二兄”。
1999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伙同被告人李某平等人持刀追砍管某新等人,后管某新退出“十二兄”,张某成为“十二兄”的领导者。
以张某为首的“十二兄”通过各种暴力手段排挤、打压其他帮派,在安福县欺压残害群众、树立组织恶名,并不断吸收、发展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及在校学生充实到组织中,逐渐形成以张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伍某征、李某建、王某彪、刘某剑等人为骨干成员,多人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开设赌场、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攫取巨大经济利益,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枪支、故意毁坏财物、窝藏等犯罪活动33起、违法活动9起,致3人重伤、20人轻伤、9人轻微伤,多人合法财产被无端毁坏,在安福县域及部分行业内形成了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安福县域内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以被告人张某为组织、领导者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2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江西安福县人民法院、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