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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从对簿公堂到走向合作!山东大调解工作这样干……
时间:2023-03-14 15:15来源:山东长安网责任编辑:郭雅静

2021年5月,温州市某箱包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烟台辖区莱阳市某企业侵犯“一种箱包锁”实用新型、“锁具正侧面板(B63)”外观设计、“手把(B63)”外观设计3件专利权,要求赔偿损失共计9万元。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案件后,经征询,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按照《关于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框架协议》规定,将案件转到设立在烟台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烟台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烟台知产调委会”)进行调解。

烟台知产调委会受案后,马上联合莱阳调解工作室,选派经验丰富的3名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

3名调解员分工检索涉案三件专利的法律状态,并根据原告提供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判断专利权稳定性。同时,莱阳调解工作室联系到被告企业,实地走访调查被告销售的箱包产品。

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确定了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将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技术/设计特征分解,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结合调查结果对涉案专利和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比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七条所确立的实用新型“全部技术特征原则”以及第十一条所确立的外观设计“整体观察、综合判断原则”,初步判断被告企业销售的产品技术方案/外观设计均落入涉案三件专利的保护范围,基本上可以认定构成侵权。

在走访调查中,调解员将三件专利侵权判定情况详细告知被告供其参考,此外,调解员还了解到,被告提出箱包是从正规厂家进的货,有进货单据。

接下来,被告的举证是否符合“合法来源”抗辩又成为调解中急需要查明的问题。

调解员认真查看相关进货单发现,单据上并无供货单位公章,也没有标明拉杆箱产品的规格、型号、商标等信息,事实上其销售的拉杆箱属于无生产厂家等信息的“三无”产品。

调解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向被告普法释明,专利法对“合法来源”抗辩有严格要求,其适用有两个要件:一是主观上,不知是侵权产品;二是行为上,能够证明产品的来源且渠道合法。同时满足,合法来源抗辩才能够成立。目前被告只是符合第一个要件,而提供的现有证据缺乏关联性,不满足第二个要件,“合法来源”抗辩很难被法院认定。另外,调解员提示通过前期与原告沟通,其主要诉求是被告停止侵权,损失赔偿额度可以协商。


在弄清被告情况后,调解员继续同原告联系,代被告陈述意见:被告所销售的拉杆箱数量非常有限;被告不知道销售的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产品,从批发商处购买产品时有进货手续等,如果进一步对证据进行补充整理,还是有希望向人民法院提出“合法来源”抗辩,以免除赔偿责任。

同时,调解员还向被告说明:如果返回诉讼程序应诉,人民法院认定侵权并判决赔偿的可能性很大,建议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立即停止销售现有涉嫌侵权产品,并向原告支付一定赔偿。

除此之外,调解员还提醒被告,即使证明销售产品具备“合法来源”,也仅是免除赔偿责任,最终还要承担停止侵权责任。调解员还将类案检索到的原告之前起诉并已经审理判决的判决书打印出来交给被告查阅,以案说法进行剖析,请被告结合判决书,对调解方案重新思考。被告表示同意调解方案,但提出赔偿需要比照诉讼请求大幅度下降。

之后,调解员再次与原告进行沟通,向原告转达被告的意见并建议:被告有一定证据证明其“合法来源”且被告经营规模较小,销售拉杆箱数量较小,案件如进入诉讼程序后周期长、判决执行可能会遇到困难等,希望原告适当降低补偿额度以便达成调解,也利于后期促成原被告双方的经销合作。

调解员从情、法、理三个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多轮调解,经与原被告双方进一步协商,就赔偿额等调解事项达成一致,原被告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被告给予一定赔偿,原告向法院撤回起诉,不再追究被告方法律责任,且双方就长远合作达成意向。该系列案件的调解工作历经13个工作日最终全部调解成功。

该系列案件属于典型群体性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原告(专利权人)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众多诉讼,社会影响比较广泛。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采取“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在对双方请求和情况充分了解及把握的基础上,始终坚持说理式、服务式的理念,逐步引导当事人达成合意。

值得一提的是,参与调解的调解员还有莱阳当地的专业人员,调解能力强,经验丰富,双方对其比较信赖和尊重,这就使调解工作更接地气、更加有利于矛盾缓解。

本系列案是根据烟台市知识产权局与青岛中院签订的《关于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框架协议》进行诉前调解的典型案例,也是烟台市积极构建“以点穿线、连线成面”大调解工作格局的一个缩影。

烟台知产调委会依托全市基层调解组织全覆盖的良好基础,“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形成全市纠纷调解一张网,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基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全覆盖为全市知识产权纠纷化解提供更加快速、方便、灵活的解决渠道,提升知识产权治理能力,打通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最后一公里”。

普法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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