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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从快!湖北政法机关依法打击涉疫情违法犯罪
时间:2020-02-17 14:52来源:检察日报责任编辑:聂明镜

疫情当前,社会各方面为抗击疫情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仍有一些人以身试法,做出各种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给防控工作增堵添乱。对这些违法行为,湖北政法机关积极作为,发扬斗争精神,及时亮剑、快速出击,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警示那些潜在的不守规则者,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随州:从立案到判决用时5天

2月14日上午,曾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随州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凡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该案从立案到判决用时5天,由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庭审仅用时30分钟,有超过40万网友通过网络直播远程“旁听”。

此次,曾都区人民法院以“线上”庭审开庭,法官、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托远程庭审系统进行此次庭审,庭审过程通过网络进行现场直播。

经查,2020年2月9日16时许,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红山头村村民凡某某未戴口罩驾驶电动车私自外出,骑行至红山头村村委会路口处时,被在该处执行防疫执勤工作的村干部徐某等人拦截劝阻,凡某某不听劝阻,以拳头击打徐某的面部及身体,后被现场执勤的工作人员拉开,徐某遂报警。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南郊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凡某某抓获。10日,凡某某被刑事拘留,当日,经曾都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该案于12日立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凡某某无视政府禁令,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疫情防控工作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被告人凡某某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获得谅解,庭审中能自愿认罪、悔罪,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咸宁:通报一批防疫期间违法案件

近期,咸宁警方通报一批防疫期间违法刑事案件、赌博行政案件和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决定行政案件,以下为其中部分案件。

——刑事案件

2月10日,咸安公安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吴某家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据查,2月5日晚21时许,咸安双溪桥镇村民吴某兵等5人在吴某兴开设的麻将馆内赌博,被警方当场查获。在依法对参赌人员进行处理时,村民吴某家等人辱骂、推搡民警,并扬言要掀翻警车。吴某家的行为严重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涉嫌妨害公务罪。

——赌博行政案件

2月10日13时许,通城县隽水镇湘汉路“家和超市”的店主金某和戴某来、毛某华、戴某时在店内用扑克牌赌博,且只有戴某时一人戴口罩,其余三人没有戴口罩。通城县公安局依法对金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对其余3人各处行政拘留5日。

——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命令、决定行政案件

2月11日15时许,崇阳县铜钟乡马桥村民吴某珍经过铜钟乡清水村防疫卡点时,无通行许可证,不听劝解,强行冲卡,崇阳县公安局依法对吴某珍处以行政拘留5日。

仙桃:警方2天连破10起涉疫诈骗案

截至2月14日,仙桃市公安局2天时间连破10起诈骗案件,抓获嫌疑人4人,及时止付冻结涉案资金180余万元。

2月11日,有群众报案称,在孝仙嘉高速公路(S43)仙桃南服务区医用防护用品临时交易点,有男子在网上发布售卖口罩等防护用品虚假广告,收取费用后“拉黑”受害人。为挽回群众经济损失,仙桃市公安局反诈专班立即启动紧急止付程序,根据资金流快速冻结涉案资金112万元。同时,对3起案件嫌疑人进行串并研判,迅速锁定嫌疑人谭某,并于当晚在仙桃东高速路口将其抓获。经过连夜突审,警方查明嫌疑人刘某已驾驶货车外逃贵阳。在省公安厅刑侦总队和贵州警方的大力支持下,嫌疑人刘某在贵阳落网。随后,专班民警驱车赶往贵阳将嫌疑人安全押回。据谭某、刘某交待,两人于2月9日至11日,在仙桃南服务区,以售卖口罩为由骗取贵州、山东、江苏等地3名受害人230万元。经进一步深挖,警方带破重庆、湖南、广东等地诈骗案件3起。

此外,该局建立涉疫情诈骗线索快速落查机制,实时开展线索核查和查处打击,提高了打击和破案效率。

2月12日下午,仙桃市公安局接到线索称,北戴河赤洋口村民曹某在微信群被人以售卖口罩为由诈骗1.2万元。侦查专班围绕线索展开侦查,查明男子郭某杰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6时许,专班民警快速出击,在通海口镇将其抓获。经查,2月3日以来,郭某杰谎称自己是长沙市芙蓉区一口罩生产厂商,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发布售卖口罩的虚假信息,将诈骗所得供自己打游戏挥霍。

2月13日下午,广西桂林市民张某被人以售卖口罩为由骗取货款6万元。仙桃市公安局侦查专班民警通过综合研判,明确了嫌疑人李某的身份信息及居住地址。当晚19时许,专班民警在毛嘴街道将女子李某抓获。经审讯深挖,带破诈骗案件2起。

2月13日,仙桃市公安局反诈专班民警获悉,安徽省合肥市居民刘某在仙桃南服务区交易点采购口罩时,被一网友诈骗5万元后“拉黑”。民警快速反应,精准追踪,成功冻结该案涉案银行卡资金71万元。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民警提示

当前涉疫情诈骗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虚拟身份谎称可以代购或囤有防护用品,收到货款后“拉黑”或拒不发货。二是利用虚假信息或网站,以疫情防控为话题骗取爱心捐款。三是潜入QQ、微信群,以疫情防控冒充熟人骗取钱财。不管以哪种类型实施诈骗,广大群众要保持警惕,慎重转账。

专家讲解:如何认定涉疫妨害公务犯罪?

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主任赵慧

根据我国刑法第277条以及“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从上述规定看,构成本罪的关键在于:一是在行为手段上,必须采取暴力、威胁方法;二是在行为对象上,必须是正在执行疫情防控公务活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设置本罪的规范保护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凡是针对执行公务人员及其所属设备实施,足以干扰和破坏公务活动正常进行的强制力量,都应当认定为本罪的“暴力”方法。具体而言,既包括对人身的强制,也包括对物的强制;既包括直接暴力,也包括间接暴力;既包括有形力,也包括无形力。只要行为人实施的强制力量在客观上阻碍了公务活动的正常进行,就可以认定为本罪的“暴力”方法。

司法实践中,如何看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居)民参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活动的行为性质?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居)民委员会作为村(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权在自治范围内采取合适措施从事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居)民参与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行为性质,应区别看待。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基于维护本村(居)民委员会所辖区域健康、安全等公共利益出发,在自治范围内自发组织或者决定采取有关防疫、检查、隔离、联防联控等措施的,由于该活动是一种单纯的自治行为,上述人员不应纳入到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对象范围。但是,面对突发事件,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防范和控制。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等实施防疫、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并有权指令本辖区内所有组织和人员予以贯彻落实。因此,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居)民根据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协助政府从事疫情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应当视为从事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公务人员。在新冠肺炎防控工作中,各地村(居)民委员会及其村(居)民,都是一线的主力军,对于他们实施的殴打、撕扯、恐吓、威胁等行为,都会影响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故对于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他们依法履行疫情防控任务的,应当作为妨害公务罪处理。

政法君提醒:

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没有任何人能够置身事外,请自觉配合工作人员排查及各类相关工作,切勿以身试法,对妨害公务、制假售假、非法经营、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将依法从严、从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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