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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博罗法院:“两函三书”巧解行政争议
时间:2026-05-14 17:29来源:法治日报、惠州博罗法院责任编辑: 李鸽

“通过跟行政机关重新协商来达成和解,当然最好不过。”近日,惠州市某园林公司负责人向法院申请撤回一起行政诉讼时如是说。该案撤诉后,园林公司起诉其他街道办的4个案件也以调解方式结案。这些争议的妥善化解,得益于博罗县人民法院在判前发出的调解建议函。

作为惠州市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法院,博罗法院以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核心目标,推出“两函三书”机制,即调解建议函、行政机关败诉风险提示函、判后履行告知书、司法建议书、行政审判白皮书,推动工作重心从“案件审结”向“争议解决”转变。2025年底,惠州市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行为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为该院更大力度运用“两函三书”化解行政争议提供了制度支持。

判前调解建议函发出后,双方当事人到博罗法院行政争议调处中心达成调解

判前调解建议函发出后,双方当事人到博罗法院行政争议调处中心达成调解

今年1月,博罗法院审理园林公司诉某街道办未按约履行行政协议一案时,发现其与辖区内多个街道办存在类似诉讼,认为妥善化解本案具有示范意义。开庭后,法官梳理明确该案的争议焦点为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及付款总额,且争议事项有再行协商解决的可能,遂在宣判前发出《调解建议函》,建议街道办与园林公司再次协商,制定更可行的调解方案。

收函后,街道办主动与园林公司就合同最终结算价款、部分款项支付条件等核心争议重新协商,最终达成和解。3月,园林公司申请撤诉。

“对于即便依法裁判仍难以定分止争的案件,我院会在宣判前发送《调解建议函》,再次搭建沟通平台,力争在一个案件中把争议化解。”博罗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廖秉廉表示。

该院还以“提前预警、主动纠正、督促整改”为思路,向行政行为存在瑕疵的被诉行政机关发送《行政机关败诉风险提示函》。今年1月,在审理张某诉某社会事务管理局、某电子公司工伤保险资格认定一案中,法院发现某社会事务管理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存在主要证据不充分问题。后法院致函交警部门调取事故现场视频等,并结合其他在案证据,认为该决定书证据不足,遂发出败诉风险提示函,建议行政机关依法自纠。该局收到函件后,撤销原决定并重新作出认定,张某随后撤回起诉。

如果说判前“两函”意在判决之外寻求更优解,那么判后“三书”则是博罗法院落实“监督与支持”、将司法监督转化为规范执法的内驱力。

一宗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庭审现场

一宗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庭审现场

今年4月,一宗不服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案件的何某告诉法官:“收到判决和《判后履行告知书》后,人社局很快就撤销了原决定,我也得到了新的认定结果。”自2025年6月起,博罗法院针对行政机关败诉的涉民生案件,随判决一并发送《判后履行告知书》,释明拒不履行风险,促推行政机关尽快纠正。

为从源头化解行政争议,博罗法院积极做好行政审判“后半篇文章”,司法建议是其中一环。2021年来,该院向行政机关等单位发出司法建议55份,推动个案审理走向系统治理;同时,每年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包括集中管辖五周年司法审查报告、年度行政诉讼情况报告、强制拆除类案件司法审查报告等,供行政机关对照优化,规范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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