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11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厅等十余家单位齐聚一堂,共同开展野生苍鹭放飞活动。
6月5日,烈日炎炎,在宁夏吴忠市利通区古城湾黄河畔,一场特别的“接力”正在进行。来自法院、检察院、公安、渔政等部门的40多名工作人员组成长龙,一桶接一桶、一盆接一盆,将赤眼鳟鱼和黄河鲶鱼鱼苗放流母亲河。
这生动的一幕,源于宁夏法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捕捞、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鱼类的案件。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创新性地责令被告人通过增殖放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探索“以案释法+生态修复”守护黄河的模式。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周晓涛表示,此次增殖放流不仅是生态修复执行方式的新尝试,更是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司法力量保护生物多样性,重构黄河生态平衡的庄严承诺。
诚然,宁夏法院运用司法力量修复生态的实践,远不止于黄河的“水中生灵”。在更广阔的黄河湿地,一场围绕国家保护鸟类——苍鹭的生死救援与回归早已上演。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
一起破坏湿地生态的猎捕犯罪
宁夏黄河湿地是黄河流经塞上平原孕育的生态奇迹。作为候鸟迁徙通道的重要驿站,每年春秋时节,都有数以百万计的鸟儿在这里构筑家园、繁衍生息。
然而,良好的湿地环境吸引来的不只有振翅翱翔的候鸟族群,更有非法盗猎者在夜幕掩护下架起的捕猎网。
2022年4月,正是候鸟迁徙的季节。
外地男子罗某伙同杨某、李某等人屡屡潜入宁夏沙湖等湿地,以网捕、掏窝等方式,猎捕苍鹭、灰雁蛋卵及幼鸟进行出售,牟取暴利,后罗某在运输猎捕鸟类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查证,野生苍鹭、灰雁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自2021年4月开始,被告人罗某便多次到宁夏收购野生鸟类幼鸟及蛋卵,孵化饲养后出售获利。被告人杨某、李某等四人分别在宁夏沙湖、星海湖和内蒙古乌梁素海等黄河湿地猎鸟出售,涉案幼鸟达1000多只、蛋卵6000余枚。
“罗某等涉案人员分工明确,形成了猎捕—收购—饲养—贩卖的产业链,他们的违法行径已经严重危害到野生鸟类的生存,给自然和环境多样性造成了难以估量的损失。”案件承办法官王唯君指出。
“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
早在2020年,宁夏各级人民法院就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立足生态优先战略,厚植生态文明底色,自觉把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宁夏环境治理体系:
结合宁夏“三山、一河、两漠”及九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际,出台《关于在全区法院实行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的方案》,明确由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辖区14个县区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环境资源类案件,并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合一”审判模式,整合优质司法力量,组建专业化审判团队。对涉环境资源4类37种刑事罪名、3类30种民事案由、5类行政诉讼以及公益诉讼案件明确归口管理。
同时,会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厅签订《环境资源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意见》,依法规范办案程序,建立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侦查、起诉、审判有效衔接机制。
此后,密集出台《关于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实施生态立区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意见》等纲领性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实施方案》等规范性文件,着力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质效、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制度的生命在于有效执行。纲领性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宁夏高级人民法院指导各集中管辖法院组建环资审判团队,理顺业务范围,促进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统一,推动环资庭实质化运转和审判专业化。
此外,聘请覆盖干旱区环境变化研究、沙地保护、水质监测、矿山恢复治理等多领域专家组建全区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为疑难复杂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2024年,在五年环境资源审判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在自治区党委、编办的支持、批准下单设环境资源审判庭,进一步统筹专业化审判、统一法律适用、协调跨域治理、创新修复机制、引领环境法治,致力实现生态环境保护“司法闭环”。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在案发地公开巡回审判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一场关于幼鸟的生命救助
2023年3月6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作为银川、石嘴山、吴忠地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法院,依法受理被告人罗某等非法捕售野生鸟类一案。
就在王唯君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民警带来一个紧急情况: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前将猎获的2800余枚苍鹭蛋出售给了案外人张某。公安机关查获时,该批苍鹭蛋已由张某在其住处实施人工孵化。为保证孵化率和成活率,公安机关依法对该批苍鹭蛋及孵出的幼鸟实施了原地扣押,责令张某继续喂养。
案件审理需要时间,那被扣押的苍鹭幼鸟能否等待?
为进一步了解苍鹭幼鸟的实际情况,2023年4月18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朱武带领合议庭来到贺兰县张某的家中。
“让人揪心!”走进张某简易的自制孵化厂房,法官们被眼前的场景震惊了,狭小破旧的租赁厂房内散发着刺鼻的臭味,数百只孵化不久的幼鸟分别被装在十多个塑料筐中,忍饥挨饿、相互叼啄、拥挤不堪,许多幼鸟因饥饿、受伤、寒冷死亡,尸体被随意丢弃……
“比起案件审理,更紧急的是如何救助这批苍鹭幼鸟,让它们活下去。”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副院长朱武回忆道,“看到这一幕时,我们的第一反应就是救鸟刻不容缓!”
当天,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就地召开紧急协调会议。在与自治区公安厅森林公安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门协商之后,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愿意分两批接收苍鹭幼鸟,并委托有专门管护技术及场地的平罗县野生动物救助站进行喂养。
然而,救助面临巨大挑战:苍鹭需食用新鲜小鱼虾,专业养护成本高昂。经救助站测算,养护1300余只幼鸟至放飞需近百万资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无直接救助能力;各地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也缺乏专门救助机构和资金。
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救助幼鸟?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立即向宁夏高院党组作出汇报。宁夏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安长海第一时间前往救助站查看幼鸟养护情况,要求务必依法严肃审理案件,尽快协调相关部门筹措幼鸟养护救助资金,确保涉案幼鸟健康成长。
随后,宁夏高院分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院领导、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银川铁路运输法院院长多次前往救助站查看幼鸟养护情况,随时关注幼鸟的养护情况,先后向自治区党委政法委、自治区财政厅等部门作出专题汇报,多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筹措苍鹭幼鸟养护资金。
经过近两个月的努力,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等部门共同筹措86万元资金用于救助涉案苍鹭。平罗野生动物救助站和银川中山公园野生动物救助中心愿意共同承担对苍鹭幼鸟及蛋卵的喂养、孵化工作。
至此,1362只苍鹭幼鸟终于拥有了安心的“家”。
与此同时,案件审理工作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2023年7月6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被告人罗某、杨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告人杨某、薛某、李某、张某甲非法狩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和被告人张某乙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为进一步扩大普法效果,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作用,庭审邀请了宁夏林业和草原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石嘴山市和平罗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大中专院校学生共60余人旁听,并通过直播让案发地附近10余个乡镇村民观看。
“我认罪认罚,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惩罚。”庭审现场,被告人罗某深深忏悔。
最终,这场跨越宁夏、内蒙古多地,涉及千余只野生鸟类和6000余枚蛋卵的生态破坏案件,在司法重拳打击后尘埃落定:依法判处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至4年10个月不等,没收犯罪工具,继续追缴违法所得。
“在判处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同时,我们还判令猎捕者和收购者共同承担鸟类损失、生态环境损害、人工饲养费及专家评估费186万余元,并公开赔礼道歉。”王唯君解释道,这是宁夏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案件审理+生态修复”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理念的具体实践,真正做到谁破坏谁治理,谁破坏谁担责。
近年来,宁夏各级人民法院秉持系统保护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立足不同环境要素修复需求,探索适用“补植复绿”“增殖放流”“异地修复”等方式,推动形成生态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补偿机制;并着力找准替代性修复与生态修复需求的结合点,建设吴忠市黄河段-滨河大道古城湾砌护段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教育与宣传基地等4个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及修复示范点,融合审判、修复、教育、治理功能,引导行为人从“破坏者”转变为“修复者”。
2023年8月11日,宁夏沙湖景区生机盎然、风景如画。宁夏高院、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林业和草原局、公安厅,石嘴山市自然资源局、平罗县自然资源局、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等十几家单位齐聚一堂,共同开展野生苍鹭放飞活动。
经过4个月的精心养护,曾经孱弱的苍鹭幼鸟变得身形优美、羽翼丰满、生动活泼,在大家共同见证下,1100余只苍鹭振翅高飞、自由翱翔,奔赴山河而去。
6月5日,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联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吴忠市农业农村局、吴忠市自然资源局等多部门在黄河古城湾生态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及修复示范基地开展增殖放流暨世界环境日普法宣传活动。
一份推动协同共治的司法建议
案件虽已审结,但宁夏法院守护生态环境的思考与实践并未止步。
“野生苍鹭虽然获得了及时救助,但是在救助工作过程中我们发现还存在诸多问题。”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白梅举例道,比如林草部门、资源部门等尚未建立起相关野生动植物救助、保护的配套机制,司法机关与行政主管机关生态环境保护协作还不畅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不够灵活等问题,有效解决案件审理中暴露的问题,推动形成涉野生动物司法行政协同保护的长效机制“仍在路上”。
为此,宁夏高院以专报的形式向自治区政府、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汇报案件办理情况、苍鹭救助情况和相关意见建议,并向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发送司法建议——
希望野生动植物保护主管机关能建立配套的救助保护机制;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环境资源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野生动植物活体、卵蛋、制品等涉案财物的扣押、移送、保管等尽快形成协同配合机制;建立更为灵活、便利、符合生态环境修复实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机制等。
正是多家单位共同救助苍鹭的生动实践为协同共治提供了可贵经验,也凝聚起了各单位建立生态保护联动机制的共识,这些建议很快便得到反馈。
2023年10月,宁夏高院、公安厅、人民检察院、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督管理厅、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野生动物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中依法查获、扣押的野生动物(含卵、蛋)及其制品,应及时通知案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农业农村(渔政)主管部门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到场指导协同开展证据固定及认定工作;对需要救护的活体野生动物和其他不易保管的涉案野生动物(含卵、蛋、外来物种)及其制品,应及时移交案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农业农村(渔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在办理野生动物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收取的当事人缴纳的赔偿金等费用,经财政部门同意可用于涉案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自治区财政厅同时制定《宁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保证赔偿资金合理使用。
从养护场地、养护人员到救助资金,从多方协调到达成共识,从司法建议到形成制度,这一系列举措既是宁夏各级人民法院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司法担当,更是宁夏各级人民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以司法协同推动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共治新格局的实践智慧。
多年来,宁夏各级人民法院不断扩大环境资源协同保护“朋友圈”:
联合自治区检察院、公安厅签订《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提级侦办和联合挂牌督办的实施意见》,完善大要案协同处置机制;
协调自治区司法厅将环资民事、行政纠纷纳入“一站式”多元解纷平台,深化诉源治理;
与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部门分别签订衔接工作办法、专项执法方案、联动机制意见等,促进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有效衔接;
与黄河流域九省区高院签订《司法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山西倡议》,辖区中院与邻省法院签署区域协作框架协议,加强区域性联调联办。
……
宁夏法院正以司法之力,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从单一分散、地缘联系、临时合作,向系统整体、制度协作、常态规范转变。
今年3月8日,在全国“两会”上,宁夏法院依法审理非法捕售野生鸟类案,并积极救助野生鸟类作为人民法院以严格公正司法服务美丽中国建设工作亮点被写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向人民报告,接受人民检阅。
盛夏的沙湖,又是苇荡青青。“今年的数量明显比前两年多,苍鹭又回来了!”驻足沙湖景区廊桥栈道,工作人员指着远处成群休憩、觅食的苍鹭,欣喜地对回访的法官说。
从一桶桶鱼苗注入黄河的生命接力,到千余只苍鹭重返蓝天的司法护航,宁夏法院以“案件审理+生态修复”的生动笔触,在母亲河畔书写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司法答卷。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宁夏法院还在不断探索创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方法和路径,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的生态图景必将越来越美。(沙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