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了,枣地棚子里几十瓶农药不见了,要是让小孩误吃就不得了了!”
今年夏季某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铁门关市38团职工房某用来防病虫害、毒性很强的几十瓶农药不翼而飞,他急匆匆地跑进派出所,焦急地向值班民警反映情况。
苏塘派出所接警后立刻前往现场,民警通过勘察现场痕迹、了解枣地看护情况后,发现和房某同一个连队,曾在他地里干过活的孙某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取证,孙某主动交代犯罪经过。
原来,孙某听人介绍到房某地里给枣树修剪枝叶、干些简单的农活,双方口头约定按“行价”给付工钱。
房某以“行价”把工钱给了孙某,孙某觉得自己顶着烈日辛辛苦苦干了几天活,才这么点钱,心里愈发不平,越想越气。
于是,凌晨五点骑电动三轮车来到枣树地,将房某放在地边棚子里的几十瓶农药搬到电动车上,运回自家地下室。
孙某到案后,经鉴定,其所盗窃农药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千余元,该案被移送至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
承办检察官认为,犯罪嫌疑人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证据确实充分,但所盗窃物品价值刚达到立案标准,且孙某一贯表现较好,其与房某是雇佣关系,同属一个连队,在劳务费用上存在分歧,沟通不畅。
为精准把握执法尺度和办案温度,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综合全部案件事实及情节,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是初犯,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真诚认罪悔罪,如果起诉判刑,可能会把嫌疑人推向社会对立面,双方也可能会再次结怨,不利于社会稳定,于是对孙某拟作不起诉决定。
10月24日上午,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就孙某盗窃案拟不起诉召开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听证员、值班律师参加听证。
会上,检察官对听证事项、案件基本情况、拟处理意见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作了全面客观的介绍,阐述了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对人民监督员和听证员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和适用法律方面的问题进行回答。
听证员、人民监督员和值班律师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对孙某拟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同时,检察官对孙某进行了严肃的训诫:“你盗窃的东西属于危险物品,幸好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否则事情将无法挽回,希望你吸取教训,以后遇到事情不要走极端、钻牛角尖,更不能违法犯罪!”
人民监督员也劝诫孙某:“要以此事为教训,有拿不准的事情,就多问问派出所,司法局的人。不要因一时冲动干让自己后悔的事。”
在最后陈诉阶段,孙某眼眶渐润低声说道:“感谢检察机关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会好好珍惜,遵纪守法,和他人和睦相处!”
为避免不起诉惩戒不足的问题,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按照行刑反向衔接机制,向公安机关提出给予孙某行政处罚的意见,最大限度实现“罚当其错”的法律效果,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