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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未成年人打赏,你违法了!
时间:2024-07-01 14:19来源:北京政法网责任编辑:郭炬

从前

没手机的时候

天很蓝,树很绿

大家见面很热切

如今

天很蓝,树很绿

大家见面很着急

“赶时间,加个微信聊?”

习惯了网络和手机的存在

没有手机简直度日如年······

比如——

今天的主人公11岁的毛毛

有一天

一位“大神”主播说只要打赏

就能带他一起“飞”

有了“大神”带飞······

此时的毛毛只要离开手机

就烦躁易怒,吃不下睡不着······

但!只要拿到手机

他就会精神亢奋,幻想凭一己之力

拯救全人类

······

“哥为什么要和一堆小屁孩呆在一起,哥要干大事!”

“我是正义的使者,我代表地球消灭你!”

“我从楼上跳下去,我也能加血活下去!”

“打过了这一关,我就能满血复活了!”

“有了好的装备,哥也能当大神的······”

现实?游戏世界?毛毛早已分不清楚

妈妈见状勒令毛毛去睡觉

自己却收到了短信提示······

妈妈拿着账单去找平台退款

却遭到拒绝······

妈妈提供了毛毛的个人信息

但平台仍拒绝退款

妈妈一怒之下把平台和主播都告了

法院认为

主播应当以精彩直播表演和巧妙创意吸引用户关注、增加流量和收益,不应该以诱导打赏等方式牟利。

游戏公司应该压实平台责任,对平台内直播乱象进行治理,约束主播行为,优化直播内容。

虽然本案最终以上述两方退回打赏款结案,但并不意味着所有此类案件的被告方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平台和游戏公司的责任

能用法律约束

但家庭是第一课堂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以身作则

并合理限制孩子的上网时间

相关法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坚持融合、友好、实用、有效的原则,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第四十四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和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

第四十五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不得设置以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为主题的网络社区、群组、话题,不得诱导未成年人参与应援集资、投票打榜、刷量控评等网络活动,并预防和制止其用户诱导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

第四十六条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策划/牛瑞金文字/张蕊漫画/陈彬美编/潘璠编辑/雷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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