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29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白沐光等1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各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7月31日,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诈骗、非法拘禁罪,判处白沐光、武晓伟、李志东、张艳东等4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一百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白黄河等1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个月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三万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一审宣判后,李志东、白黄河等5人服判,白沐光、武晓伟、张艳东等9人提出上诉。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白沐光自1994年起,通过持枪寻衅滋事等非法活动,在加格达奇逐渐形成一定的恶名。白沐光又以其设立的中大物贸公司和中大物业公司为基础,在管理嫩源步行街的物业及卫生清理时,纠集武晓伟、李志东、张艳东、白黄河、汪艳君、王泽民、高军、齐军、康旭东、付红权、智连文、姜永刚、吕永忠等人从事非法活动,为手下成员统一文身、剃光头,逐步形成了以白沐光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08年以来,该恶势力犯罪集团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经常纠集在一起,有组织地以暴力、威胁为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诈骗等犯罪活动,给被害人造成极大的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加格达奇区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各上诉人、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参与程度,犯罪目的、手段,发挥的具体作用,累犯、前科、劣迹以及到案后是否如实供述犯罪、认罪、悔罪等情节,综合评判后作出判决,对各上诉人、被告人的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