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法治营商环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判决销售假冒知名商标白酒的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某商店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原告某白酒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均在续展注册有效期内或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驰名商标。
2023年1月,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对被告让胡路区某商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货柜上陈列销售标示为原告某白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两瓶白酒,但现场无法提供相关合格证明资料。因被告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警方遂扣押上述白酒。
后经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委托鉴定,鉴定证明书载明:案涉两瓶“国窖1573(52%VOL,500ml)”白酒市场零售价为1399元/瓶,送检样品礼盒防伪标签、礼盒荧光防伪点等与公司生产工艺不符;箱、盒、瓶防伪标签信息与溯源关联不符,通过外观鉴定,该送鉴样品不是原告某白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系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另查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某商店销售的所谓“名酒”是从案外人陈某和王某处购买,该商店经营者明知是假名酒仍购买,低价进高价出售,且案外人陈某和王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分别为人民币十八万元、六万五千元。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系案涉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该商标在有效期内,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案涉白酒使用防伪标签、礼盒荧光防伪点等与公司生产工艺不符,且箱、盒、瓶防伪标签信息溯源关联不符,显然具有标示商品来源已达到使相关公众区分不同商品提供者的目的,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且经原告鉴定该商品为假冒产品。被告明知案涉白酒系假冒产品,还进行销售,故其销售该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其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承担赔偿数额问题,被告商店因侵权所得利益和原告公司因被侵权所受损失均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在法定赔偿范围内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判定被告商店的赔偿数额。考虑被告商店的经营性质、经营地域、经营时间、经营规模,其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销售侵权商品的种类、价格,考虑酒类商品入口的食用性特点,考虑原告公司案涉注册商标及其商品的知名度和声誉,正品的销售价格,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综合判定被告商店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对于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让胡路区某商店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某白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法官说法
商标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凝聚着企业的汗水和智慧,是企业的宝贵财富,依法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被诉侵权商品与某白酒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控侵权白酒来源于某白酒股份有限公司,造成混淆,侵害了某白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通过本案裁判,可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与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一样,都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同样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产品经销商,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进商品,确保商品质量。同时,还要依法经营,避免陷入经济纠纷,甚至陷入犯罪深渊!还有,对于广大消费者,也要时时擦亮双眼提升自我的消费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在消费之前做足功课,不被商家的噱头迷惑,事后发现,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时报案和向相关部门投诉,让不良商家付出应有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