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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只想要一个真诚的赔礼道歉”
时间:2024-09-30 11:20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责任编辑:王易之

“是我妄自猜测臆断您与我前夫关系密切有私情……我尊重法院的决定,在此表达我深深的歉意”,看到这封反反复复、几经修改的赔礼道歉信终于社交网络平台上发布,我也松了一口气。

作为一名执行法官,在人格权侵权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我深刻体会到,金钱往往并不能抚平人内心的伤痕,很多时候,“只为讨个说法”才是被侵权者最想抚慰的“意难平”。正因为如此,完成一个真正意义的、合目的性的赔礼道歉,不仅仅在于客观上语言文字的意思表达,更在于内心的真诚悔过

今天和大家分享的这起人格权侵权案件,就是一场关于尊严与歉意的执行。

无端揣测惹风波

在结束一段失败的婚姻后,李女士迟迟无法走出悲痛的情绪,在朋友的建议和鼓励下,她开始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发布自己离婚后的心情点滴和生活状况。

这是个人情感的记录,本无可厚非,但李女士仅凭前夫在交谈中提到过许女士的名字,就贸然认定许女士是介入自己婚姻的“小三”。于是,李女士在发布的视频、文章中多次对许女士使用“小三”“绿茶”等侮辱性言辞,甚至还公开披露了许女士的手机号码、工作单位、住址、姓名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网络言论的力量不容小觑,一句不负责任的言论,往往能引发连锁反应,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文章一经发布,被众多网友浏览、转发、评论,自此,许女士和家人不断收到陌生人发来的充斥着谩骂、指责与攻击的私信,承受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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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其扰,许女士无奈之下,将李女士起诉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寻求帮助。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对于许女士介入其婚姻的说法仅为其主观猜测,不能举证证明确实存在,而文章、视频在网络上的公开传播,导致许女士的社会评价降低,应认定为侵害许女士的名誉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要求李女士在社交网络平台上向许女士公开道歉,并向其赔偿精神抚慰金以及因维权产生的公证费等损失8000余元。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被侵权者意难平

由于双方积怨已深,判决生效后,李女士一直没有履行应尽义务,于是,2024年1月,许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案件后,作为执行法官,我仔细过了一遍卷宗,了解案件具体情况。案情并不复杂,相关侵权文章和视频在审理阶段已经删除,判决要求写得也很清晰:金钱给付+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以往的经验,我初步判断这起案件执行的症结在于:如何促使李女士诚恳地向许女士公开道歉,实现对许女士名誉权和隐私权的真正修复

考虑到案件情况特殊,对申请执行人许女士的生活影响比较大,我第一时间与被执行人李女士取得联系。经过沟通,“法官,我接受这个判决结果,也愿意履行判决义务”,不到一周的时间,李女士主动缴纳了应赔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等。

开端如此顺利,被执行人的态度也是配合的,一度给了我案结事了指日可待的错觉。然而,执行波折来得也快,李女士与许女士两人始终未能就道歉信的内容和措辞达成共识,案件执行卡在了书面道歉声明的内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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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网络

虽然李女士愿意道歉,但这封简单书写的道歉信,在文字表述上却显得敷衍和生硬,缺乏真诚的悔意。“本人通过在社交网络平台发布文章和小视频,披露了……等个人信息,导致……,在此本人致以深深的歉意。”不过百字的道歉信,有多处文字是直接摘抄自判决书。

许女士通过道歉信所看到、所感受到的,却只是一个违心的、并不真诚的道歉。沟通中,她向我诉说道:“石法官,我并非是要抠字眼,李女士发布的内容对我的伤害实在太大,我真的是夜不能寐,我只想要一个真诚的、发自内心的公开赔礼道歉!”

“真诚”“发自内心”两个词直击我的内心,这既是申请执行人作为权利受伤害一方的诉求,也是化解这起执行案件的关键所在和难点所在

在一些人的观念中,赔礼道歉是一件很没面子的事,所以一些侵权人宁愿罚款也不愿赔礼道歉。因此,实践中,赔礼道歉是一个不易实现的执行目标。

如果仅从案件执行的角度来看,若李女士始终不履行发布道歉声明义务,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宣示正义的执行方式。但这种替代执行的方式,其实难以真正发挥赔礼道歉修复人格尊严损害以及抚慰、平复受害人情感创伤的作用,只能作为兜底方案。

反复修改“道歉信”,疏解矛盾要“平衡”

为了打破僵局,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我与双方分别进行了多次沟通谈话

“写过了不等于就是履行完毕。”

“赔礼道歉是不是应该让对方感受到诚意?”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仅凭主观臆断,就在社交网络平台,辱骂攻击他人,肆意毁人清誉,你的行为侵犯了许女士的名誉权。如果拒不履行,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经过释法说理,我成功说服李女士对道歉信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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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高效地促成双方达成共识,在征询双方意见后确定了道歉方案:先由许女士列明道歉信的具体内容要求,再由李女士根据要求撰写道歉信,最终提交法院进行审核。这一方案既尊重了许女士的意愿,也能帮助李女士最大程度表达歉意。

然而没想到的是,即使有了双方都首肯的明确方案,执行过程仍然波折不断。

方案确定后不久,李女士将多次修改的第二版道歉信提交至法院。

对于赔礼道歉的具体内涵究竟如何定义,社会各界有不同的说法,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的界定。具有共识的是,赔礼道歉应该包括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内涵。基于此,合议庭认为,第二版道歉信已符合一般道歉信的基本要求。“我真诚地向许女士正式道歉!原因是我妄自猜测臆断许女士与我当时的丈夫关系密切有私情,故把她当成是小三,并草率地在网上披露了她的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对许女士的名誉造成了侵害。我尊重法院的决定,郑重地给许女士进行道歉……在此表达我深深的歉意!”

此时,依然不满意的许女士又一次提出修改意见,甚至自书一份道歉信提交法院,希望李女士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要求发布道歉信。对于这一要求,李女士明确表示拒绝,执行再次陷入僵局。

原本,李女士的非正义行为给许女士带来了伤害,赔礼道歉是李女士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但化解怨气、疏导矛盾也要讲究平衡,需要考虑对侵权人人格权益的影响

仔细对比两份道歉信,许女士自书的道歉信多有不妥,还有些相同的意思表达重复出现的情况,于是我将两封道歉信一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进行讨论。

会上,大家达成一致意见,认为道歉信的内容应基于双方的共识,并不能一味迎合和满足申请执行人的私欲,从而无限制地扩张道歉信的内涵和外延。同时,专业法官会议认为,道歉信中使用了许女士的真实姓名,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二次伤害,需提醒申请执行人注意。

“我理解你的心情,但我们要用客观、理性的态度来解决问题。”

“及时发布道歉信,澄清事实,对挽回名誉更有利。”

我再次联系许女士,耐心地向她解释了专业法官会议的讨论结果,并就隐去真实姓名的建议进行善意的提醒。

经过深思熟虑,许女士接受了第二版道歉信的内容,并同意在其中隐去自己的真实姓名。

2024年3月21日,被执行人李女士依据法院判决在社交网络平台的两个账号上同时发布了道歉信,并持续刊登15日。

这封经过反复修改、凝聚了各方共同努力的道歉信,终于为这起人格权侵权纠纷执行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左传》有云:“善不可失,恶不可长。”网络世界里,事实常常追不上流量。一旦遭受网络暴力,受害者内心焦虑、愤怒,深受困扰。面对法理与人情的碰撞,赔礼道歉如何强制执行,是执行法官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柔性释法说理,强制措施倒逼,替代履行兜底,法治的实现不仅要坚守法律的规则、裁判和惩罚,也要展现出人文关怀,通过沟通与引导,促进双方的和解与理解。

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的言论自由都应当建立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基础之上。希望这封反复修改的道歉信,能为许女士带来应有的尊严和公正,也希望这起关于尊重和歉意的执行,能为大家带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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