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客户端

|

官方微信

|

官方微博

|
江苏苏州涉“疫”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双保护双促进”
时间:2020-03-30 10:11来源:法制日报责任编辑:高杨清

在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的背景下,江苏苏州经济迅速恢复生机活力,在复工复产也跑出“加速度”。早在3月上旬,规上工业企业复工率就达100%,大批企业复工复产为产业链复苏注入强劲动力。

与此同时,作为全国劳动用工最为密集地区,苏州法院密切关注劳动人事争议新动态新特点。一方面,苏州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充分利用“智慧审判苏州市模式”这一全国法院信息化品牌优势,指导、推动全市法院采取远程立案、在线开庭、网络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及时有效受理和化解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积极打通“堵点”、补上“断点”,疫情期间,保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结收案比与去年同期持平的审判绩效。

另一方面,通过抓紧开展前瞻性调查研究,对呈现的新类型劳资纠纷进行充分分析研判,适时推出一系列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司法举措,还利用判例的社会指引作用,细致入微开展服务复工复产的司法实践,为社会经济快速修复提供有力法治支持。

多元化解降低纠纷成讼趋势

2019年以来,苏州中院民四庭与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不断深化裁审衔接,构建了联合培训、业务调研、信息互通、适法统一等多项工作机制。

依托苏州中院与苏州市综治办、人社局、总工会、司法局等建立起的劳动人事争议六方联动机制,树立起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和维护用人单位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

2019年11月,苏州中院组成劳动人事争议审判业务调研组,对昆山市、常熟市等5个基层法院审理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送市劳动人事仲裁委研究反馈,形成了专业法官会议集体讨论的20个疑难问题研讨观点。

此外,通过参与制定《苏州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劳动争议疑难问题处理意见汇总》等,形成了对疑难问题的相对统一认识,加快统一全市法院系统与劳动仲裁系统的裁审尺度,全年未发生一起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因人为处置不当而导致矛盾激化、矛盾升级的情况。

“原来,仲裁裁决后很多案件会因为起诉而导致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大部分案件,劳动者要经历仲裁、一审、二审才能解决问题,个别劳动者对此会有怨气。”苏州中院民四庭庭长王岑介绍,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不再被当事人误读为“前置手续”了,仲裁起到了实质性作用,显著降低了“纠纷成讼”趋势,这与劳动审判与劳动仲裁加快统一裁判尺度形成合力有密切的关联关系。

典型案例发挥重要引导作用

3月20日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苏州中院与市人社局联合发布2019年度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大学生就业、非典型劳动关系、混同用工模式、劳动歧视、规章制度审查、岗位调整、年休假工资给付等多方面纠纷,为劳动者理性维权与企业规范用工管理提供法律指引。

其中有多起案例都是社会关注度高的新类型案件,包括在校大学生休学期间的劳动关系、在租赁厂房内工作的劳动关系问题、以加工合同形式隐蔽用工是否构成混同用工、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否享受生育医疗待遇、销售等特殊岗位约定“长三角区域”等宽泛工作地点如何认定问题等类型。

在一起用人单位以“不诚信、欺骗行为”为由的解雇员工纠纷中,在某外企上班的陈某平时执行公司班车接送、进公司打卡的出勤制度,公司按打卡时间计算工时、结算工资。但有一天因班车延误,他迟到了26分钟到公司,因担心被扣工资陈某就覆盖了机打考勤记录,手写“9:00忘打卡”,被公司发现后以违反员工手册中的解雇规定,遭到公司单方解雇。

“该公司规章制度中虽然专门将不诚信、欺骗行为,包括向公司编造、虚构莫须有的事实等列为直接解雇的情形,但陈某的行为尚未达到严重违纪、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程度。”苏州中院民四庭副庭长蔡燕芳说,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这一规章制度对员工的惩戒,未虑及员工行为原因、过错、情节或后果等因素,有违劳动法原则,不宜参照适用。

“我们两家发布的典型案例,是从2019年约1.9万件仲裁案件和近8000件审判案件中精挑细选、多次讨论产生的,具有很高的代表性和指引性。”蔡燕芳说,这起纠纷中将劳动者“诚信、不欺骗”这类道德化要求,直接设定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法院未予支持,就是要引导企业在复工复产中及以后避免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过度扩张,因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影响到劳动者生存权的最严厉惩处,应当慎重对待。

规范用工引导合法有序经营

苏州市民营经济发达,遇到的各类劳动用工问题也很复杂。在十大案例中,就有一起混同用工模式下发生的纠纷。

常熟一家公司因经营不善对外负债,因股东是兄弟关系,就用同一地址注册、使用同一商号的江苏公司签订了财产租赁合同,向江苏公司提供土地厂房及生产设备租赁。还约定职工隶属关系不变,由江苏公司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后来,经营不善导致常熟公司土地厂房被拍卖清场,下属职工要求两家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金。江苏公司却认为职工与江苏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两家公司之间系委托加工合同关系。

“很多家族企业发展初期,在管理上尤其是劳动人事管理上比较混乱,发生纠纷后,需要通过精细化审判,厘清其中法律关系,依法进行裁判;另一方面,帮助相关企业认识到其中的管理薄弱环节,引导企业清晰了解法律,建立规范用工意识。”王岑说,法官在这起案件中就认定江苏公司利用其对常熟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以加工合同的形式达到隐蔽用工的目的,两家公司构成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原属公司法的人格混同理论在劳动争议领域完全有适用空间。

据了解,苏州中院还对涉疫情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办理坚持“双保护、双促进”原则,即保护劳动者民生权益,保护企业生存发展;促进企业有序复工复产,促进劳资协同共渡难关。

此外,针对涉疫情下三大劳动争议,即劳动合同解除、劳动报酬和社保待遇给付、感染新冠肺炎医疗待遇保障问题,苏州中院提前作好研判,制定了详细应对预案,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助力企业有序全面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更好平衡劳资双方利益,精细化审理劳资纠纷,我们提倡在劳动人事审判领域推进‘保姆式’服务。”苏州中院副院长钟毅介绍,突如其来的疫情让生产秩序维护和经济社会发展遇到了困难,司法机关将深化与人社部门协作,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劳动用工需求和劳动者充分就业为导向,依法助企复工复产、共渡难关。

相关报道
分享到: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主办

Copyright 2015 www.chinapeace.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 14028866 号-1 中国长安网 © 2017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