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
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为大家整理了
三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
快来看看吧
1
购买防盗门货不对板,“退一赔三”没商量!
(图片来自网络)
基本案情
苏某于2022年5月19日在xx门业购买xx牌防盗门,当时xx门业告知苏某看中的门是xx牌防盗门,填充物为发泡,于是苏某当日在xx门业处预定了防盗门,并支付订金1000元整,2022年5月23日安装完成并支付尾款2300元整。安装后苏某发现防盗门是xx超烁牌,填充物为铝箔加岩棉,与xx门业当时的描述严重不符,苏某遂诉至法院,请求xx门业退一赔三。
裁判结果
xx门业作为经营者,应对影响消费者消费抉择和公平交易的商品信息主动、如实履行告知义务,但xx门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知xx超烁牌防盗门与xx牌防盗门属于不同品牌,而仍告知苏某二者属于一个系列,影响了苏某购买防盗门的决定,由此可以证实,xx门业在向苏某销售产品过程中,存在误导行为。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被告巨野县xx门业赔偿原告苏某损失9900元;原告苏某退还被告巨野县xx门业安装的xx超烁牌防盗门。
法官提醒
诚信经营是市场最基本的规矩,诚实守信也是市场交易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更扰乱了市场经营的正常秩序,人民法院将积极发挥审判职能,对不诚信的行为坚决予以制裁,让不诚信的人付出高昂的代价,以营造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新买的车四个月坏了两次,车主将销售者告了!
(图片来自网络)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11日,原告购买被告生产、销售的自卸半挂车,用于砂石料营运工作。2021年9月13日,原告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第四轴左轮后桥和轴承的螺丝、螺母烧毁,轮胎爆胎,被告为原告免费更换了新桥、轮胎、轮毂、轴承。2021年11月11日,涉案车辆再次因第四轴左轮脱落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该车四轴左轮脱落系机件损坏(第四轴左轮外轴承损坏)所导致。事故处理完毕后,原告对涉案车辆进行了维修,花费维修费8845元。后原告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法院起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
裁判结果
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第四轴左轮轴承处于正常使用寿命期间。涉案车辆在正常行驶时发生轴承损坏左轮脱落事故,超出了消费者对产品安全的合理期待和对危险的预测防范能力,应认定原告已经完成了对汽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免责事由,应当对其瑕疵产品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原告的损失数额为营运损失63384元,维修费8845元,鉴定费8000元,合计80229元,由被告负担。
法官提醒
如果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面临此问题时,首先要收集证据,为后续的维权做准备。此外,消费者除了自身与经营者沟通进行维权之外,还可以通过向消费者保护协会投诉,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等方式进行维权。
3
不慎买入过期产品,依法主张十倍赔偿!
(图片来自网络)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原告张某某于被告xx超市购买酒水香烟等商品,饮用酒水时发现xx酒生产日期为2019年10月,保质期18个月,原告与被告电话沟通时,被告以供货商调货不及时为由推辞,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xx超市退款并给付十倍赔偿金。
裁判结果
被告出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货款,并给付原告十倍赔偿金。
经法院调解,由被告xx超市立即返还原告张某购酒水款并给付十倍赔偿金共计700元。
法官提醒
广大食品销售者负有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销售过程中应该严格查验食品质量,定期对库存和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如有发现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及时保存证据,并向厂家、销售者或者有关监管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