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通过这次行动,弥补我对水域生态的破坏,今后绝不再犯这种错误!”5月13日,在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黄河涯镇李家庙村马颊河畔,非法捕捞水产品当事人梁某某凝视着一尾尾跃入水中的鱼苗,郑重承诺。
这场由德州市检察院、德州市德城区检察院、德州市德城区农业农村局共同推动的“增殖放流”活动,不仅让受损的生态得到修复,更让“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守护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2024年6月,梁某某等人在马颊河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万余斤。经德州市德城区检察院审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需承担刑事责任。与此同时,案件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生态平衡破坏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公益责任,损害的渔业资源必须被修复。如何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实现生态补偿?市区两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和德城区农业农村局的相关专家进行充分研讨,最终决定以“增殖放流”替代传统赔偿,要求梁某某通过科学投放鱼苗,直接修复受损水域生态。
增殖放流现场,4万余尾经检疫合格的鱼苗被投入原捕捞水域。这些鱼苗将有效补充鱼类种群,维系生物多样性,促进水域生态可持续发展。此次行动不仅让梁某某深刻认识到“破坏必担责”的法律后果,更通过“以案释法”向公众传递明确信号:非法捕捞者不仅面临刑事处罚,还需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赔偿责任。
下一步,德州市德城区检察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以“增殖放流”为纽带,架起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的桥梁,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