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已深入人心,如果车主明知他人饮酒,仍将车辆交予他人驾驶,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近日,湖北荆州警方在查处一起酒驾案件时,不仅酒驾当事人受到了处罚,未开车的肇事车车主同样也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在这起因为醉驾而引发交通事故中,醉驾肇事者因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而摩托车车主并未饮酒,也没有驾驶摩托车,但也被检察机关同样以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2024年11月7日,湖北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对醉驾肇事者和摩托车车主以危险驾驶罪将此案向湖北松滋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松滋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余欢:“经法庭调查审理,我们认为,被告人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那么对于没有饮酒也没有驾驶机动车的刘某来说,他在明知付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车辆交由付某行驶。对付某实施危险驾驶这一犯罪行为,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此我们最终认定刘某也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
松滋市人民法院助理法官余欢:“我们认为被告人刘某主观上存在放任付某醉驾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借车这一行为,他们两人属于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者,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对大众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带来了危害。考虑到他们在这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造成的实际后果相当,在本案中不应区分主从犯,最终对他们判处一样的刑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两被告人始终对此没有任何异议。”
2024年11月13日,松滋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二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人表示服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车主借车要谨慎,须尽到审查义务
法官提醒,借车需谨慎,车主借车时要尽到审查义务,要考虑对方是否存在醉酒等情形,否则将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对危险驾驶罪作出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法官介绍,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日常生活中,危险驾驶共同犯罪也屡见不鲜,常见情形有:
1.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他人需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
2.行为人明知他人饮酒,唆使、强令或胁迫他人驾驶机动车;
3.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饮酒,仍将车辆借给借车人使用。
松滋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文婕:“在他人已经饮酒的情况下,仍要求其驾车接送自己的行为,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