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潜江法院在先行调解阶段妥善化解四起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商铺面积达3518平方米,并组织各方续签了租赁合同,既依法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又有效促进了该商区餐饮、教培行业的健康发展。
甲、乙、丙、丁分别是从事餐饮、教培行业的商家,均承租了潜江A公司的商铺用于各自经营,租赁面积共计3518平方米。租赁合同系半年一签,合同租期持续至2024年6月30日。租期届满后,因四家商户未与A公司续签租赁合同,也未支付2024年下半年的租赁费,A公司遂将四家商户分别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家商户分别支付房屋租赁费及租赁期满至腾退之日的房屋占用费,并立即拆除装修设施、腾退商铺等。
潜江法院立案后,通过询问得知四家商户在该商区经营多年,且每个商户均有十多人的从业者。为促进经营秩序稳定和营造公正的营商环境,法院向双方释明了先行调解机制的优势,并建议原、被告选择先行调解程序。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该系列案委托法院调解法官开展先行调解工作。
调解法官在现场调解了解到,四家商户均表示愿意支付租金,也有意向续签租赁合同,但认为去年该商区的部分改造直接影响到商家的经济收入,且今年租金涨幅过高,商户们的经营压力更大,希望出租方能考虑到商户的实际经营情况,适当减免部分租金,才拒绝支付已到期的租金。调解法官依法向商家讲解了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释明其理由不是拒绝支付租金的正当理由,且合同期满后至今不但未支付租赁期内的租金,也未支付租赁期满至今的租金,违法了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同时,调解法官也就商户的上述顾虑与A公司沟通,A公司表示被告方均是老租户,此前均是按期交纳租金,此次涨租金也是根据商区实际情况进行的调整,希望商户能够理解,但表示会在其他配套服务方面予以完善。
后调解法官组织双方就租金的调整依据查看了相关的材料,一方面建议A公司考虑到诉讼成本和商铺空置成本适当让利,另一方面建议四家商户考虑到前期装修、设备等投资成本,以及商铺迁移产生的损失,能够续签租赁合同。
最终,经过调解法官多番协商,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四家商户均支付了去年欠付的租金,且当场续签了租赁合同,A公司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四家商户也正有序经营。法院依法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该案调解结案。至此,四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以调解化纠纷,以高效促营商。潜江法院始终坚持“抓前端、治未病”的工作理念,充分利用立案后的先行调解阶段,经妥善处理涉企矛盾纠纷,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