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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公开征集涉黑涉恶举报线索的通告
时间:2026-08-14 15:47来源:贵州省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编辑: 李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决策部署,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长治久安,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涉黑涉恶举报线索,欢迎广大群众积极检举揭发。

一、线索征集范围

(一)新型黑恶犯罪线索

1.软暴力催收:为索取债务,对欠款人及其关系人进行电话滋扰、短信轰炸、曝光隐私、PS图片、跟踪贴靠、辱骂恐吓或在有关场所纠缠哄闹、聚众造势、散播污名等,逼迫被害人偿还欠款的违法犯罪团伙。

2.恶意索赔:为牟取非法利益,虚构、编造损害事实或以商家存在经营瑕疵为由,假借消费维权、侵权索赔等名义,通过投诉、举报、诉讼、曝光、差评和滥用行政救济权利等方式对被害人施压,索要赔偿。

3.舆情敲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舆论监督”、新闻采访、网络爆料、自媒体曝光等名义,收集、捏造、夸大涉及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招生等行业领域的负面或不实信息,以发布负面信息相要挟,编造夸大负面信息,制造舆论压力,向企业、个人索取财物索要高额费用的违法犯罪团伙。

4.劳务碰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招工平台物色目标,应聘成功后故意制造劳务纠纷、矛盾事端,向用工主体索要“误工费”“交通费”“餐饮费”,被拒后通过滋扰闹事、言语威胁、堵门阻工、扬言跳楼等“软暴力”手段或以申请劳动仲裁,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等方式,迫使用工主体给付钱财。

5.碰瓷敲诈:利用被害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故意制造事故或虚构人身、财物受损假象,采取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软暴力胁迫手段,借机向被害人勒索赔偿、有组织实施碰瓷讹诈的违法犯罪团伙。

6.强迫消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餐饮住宿、医疗美容、家政装修、旅游购物等常见民生领域,通过虚构低价、夸大效果诱导进入,在消费时采取威胁滋扰、中断服务、限制离店等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购买商品、强买强卖的违法犯罪团伙。

7.色情敲诈:以地缘、亲缘等为纽带,通过网络交友软件招嫖,引诱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后以怀孕、受伤、未满14周岁等为由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实施敲诈行为。

8.裸聊敲诈:利用通信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以交友为名主动搭讪诱导裸聊,截取、录制不雅照片、视频后以此为要挟,以群发亲友威胁、损害他人人格、名誉、揭露隐私相威胁勒索财物的违法犯罪团伙。

9.网络套路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网络平台媒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假借贷金额、伪造资金流水、恶意制造违约迫使逾期垒高债务、软硬兼施索债等方式逼迫还债的违法犯罪团伙。

10.网络暴力:通过网络非法获取、曝光公民个人信息,以诬告陷害、恐吓威胁、侮辱诽谤、电话轰炸、线下滋扰等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实施“人肉搜索”“开盒挂人”“有偿代骂”“水军滋事”等行为,组织群体对立,滋扰伤害他人,扰乱网络秩序的违法犯罪团伙。

(二)传统黑恶犯罪及关联犯罪线索

11.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坏财物、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开设赌场、催收非法债务。

12.“村霸”“乡霸”等农村地区黑恶势力。重点整治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操纵破坏基层选举、把持基层政权、操控地方事务、垄断侵吞集体资产、控制公共资源等违法犯罪。

13.“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势力。重点整治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占资源,垄断、控制市场,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管理、合法经营秩序等违法犯罪。

14.“街霸”“市霸”等盘踞在行业领域的黑恶势力。重点整治在城市街道或繁华地带拉帮结派、逞强斗狠、欺压百姓,破坏一方社会治安秩序,威胁居民人身安全,以及盘踞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旅游景区等各类市场中,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垄断市场、收取保护费,破坏营商环境等违法犯罪。

15.严打侵害未成年人的黑恶犯罪。对胁迫、教唆、引诱、欺骗未成年人参与犯罪、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黑恶势力,坚决依法严厉打击。

(三)其他涉黑涉恶关联线索

16.涉黑恶逃犯线索。涉黑涉恶逃犯活动轨迹、藏匿地点、资金往来、境外潜逃等相关线索。

17.涉“保护伞”线索。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通风报信、包庇纵容、违规干预案件办理的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线索。

18.其他涉黑恶及关联线索。和黑恶势力相关的涉枪涉爆、网赌电诈和黄赌毒、食药环、盗抢骗等突出违法犯罪线索,及其他涉黑涉恶线索。

二、举报须知

1.为及时核查办理案件线索,举报线索需客观真实,尽可能详细提供具体违法犯罪时间、地点、人员及证据线索。

2.严禁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借举报实施打击报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提倡实名举报,将严格对举报人信息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安全;对威胁、恐吓、报复举报人及其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对举报查证属实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4.凡参与上述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积极退赃、检举同案人员的,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举报渠道

群众可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举报。电话举报时间为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方便掌握详细情况,鼓励来信举报。

(一)全国统一线上举报平台

网上搜索全国扫黑办“12337”智能举报平台或点击“中国长安网”、“中央政法委长安剑”微信公众号等链接登录举报平台。

(二)贵州省扫黑办

1.举报电话:0851-86892990

2.举报信箱: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广顺路1号省委业务大楼0948室(省扫黑办)

(三)贵州省公安厅扫黑办

1.举报电话:0851-85904260

2.举报信箱: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82号(省公安厅扫黑办)

贵州省扫黑除恶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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