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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核战“疫” | “少捕慎诉”,检察机关助力疫情防控复工复产
时间:2020-04-16 14:37来源:深圳政法责任编辑:安羽

“总经理已经被抓了,董事长要是再被判刑,公司肯定垮了……”一家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因涉嫌单位走私犯罪,多名高管被抓,200名员工签字求情,希望司法机关对董事长李某从轻处理

深圳市检察院审查发现,在走私行为中,李某非直接决策、实施者,所起作用较小且认罪悔罪;疫情期间,企业经营本就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果董事长被起诉判刑,对企业来说可能是灭顶之灾

经综合考虑,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和代理律师的意见,4月2日,深圳市检察院对李某依法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疫情防控期间

在涉企业案件办理中

深圳检察机关

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

释放最大的司法善意

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

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

✅坚持能不捕的不捕

✅能不诉的不诉

✅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哈?

为什么要给予企业经营者

特别的司法关护?

对其不捕不诉

是否存在司法不公?

带着疑问

来跟着政法小姐姐看看

2月3日至3月31日,深圳检察机关对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户不捕4人,不诉18人,建议适用缓刑2人。“疫情防控期间,我们加大了对涉企案件的审查力度。”深圳市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刘山泉说。

/01/

通过营造更好的司法环境

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深圳一家拥有约5000名员工的水果进出口企业,因涉嫌走私罪,4名主要管理人员被采取羁押强制措施。后来综合考虑企业经营困难、水果市场的稳定等因素,深圳市检察院先后通过作出相对不捕决定和建议侦查机关变更强制措施等方式,对这4名管理人员取保候审

3月中旬,刘山泉和同事去这家企业回访发现,企业不仅经营良好,每天为市场提供800吨水果,还积极履行社会义务,疫情防控期间,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物资和资金援助,还帮助深圳市对口扶持的两个极度贫困县销售数千吨滞销沃柑。

“那一刻真切感受到,对他们变更强制措施,我们做对了。”刘山泉说。

2月25日,中央政法委、“两高两部”联合发布的《关于政法机关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的意见》以及疫情防控期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专题会议、新闻发布会都明确提出,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关键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适用缓刑的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在刘山泉看来,这非但不是司法不公,而且有力彰显了司法文明,体现了司法温度。我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均有保障人权的明确规定,降低审前羁押率也是我国长期以来的刑事司法政策。因此,变更强制措施,更多不捕不诉案例的出现,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

“不捕不诉绝不仅是针对企业经营者或民营企业家,只要证据收集清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符合条件没有羁押必要的,都可以不捕,对于情节轻微的,也可以不诉,所有人一视同仁。”刘山泉说,疫情防控期间突出对企业经营者的不捕不诉,也表明了检察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政治自觉和法治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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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不诉事关重大

深圳检察多措并举确保办案质量

不捕不诉涉及人身自由,事关重大,办案质量尤为关键。

刘山泉介绍,深圳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不捕不诉案件,有严格的监督程序和制约措施

▶经承办人审慎核查,充分听取侦查机关意见,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在检察机关内部层层审批后,方可作出不捕不诉决定。

▶对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涉民营企业案件,还会采取公开审查听证的方式。

▶对于已经作出决定的案件,除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措施外,法律还赋予侦查机关复议权和被害人申诉权

▶同时,深圳检察机关在部分不捕不诉案件中引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机制,有效防止不捕不诉权的滥用,提高司法公信力。

那么,今后如何更好地贯彻这一司法理念,让更多企业经营者感受到司法温暖?

刘山泉提出,为进一步降低审前羁押率,政法机关应加强协调、沟通、配合,只要认罪悔罪,证据固定了,符合条件的轻罪案件都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检察机关需要进一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此为抓手,推动保障人权、文明司法的理念深入贯彻执行。

/03/

看看他们怎么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厅长

苗生明

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这项刑事司法政策不仅适用于疫情期间的企业经营者,也适用于日常办理的除极少数有重大危害性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是检察机关全面落实“少捕慎诉”司法办案理念的重要体现。而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者涉嫌犯罪的,落实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是检察机关依法服务保障复工复产大局的重要抓手。这一政策不是权宜之计,是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司法办案理念、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长期使命。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时延安

检察机关“特别的司法关护”,不仅依法有据,而且符合党中央有关“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的要求,契合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彰显了检察机关的智慧和时代担当。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熊秋红

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在行使检察裁量权时,可以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作出最佳选择。轻缓化处理,就是检察机关充分考虑疫情影响,执行稳定经济政策、维护社会稳定的最佳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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