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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诉状背后的乡村恩怨——名誉权纠纷里的法与情
时间:2025-05-17 09:42来源:龙江政法网责任编辑: 安羽

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永安乡,两位农资店的销售员因一场客户之争,搅起了轩然大波……

事件起因

原告吕某与被告赵某,曾在同一农资店做销售员,原本低头不见抬头见,却因争抢客户爆发激烈口角。愤怒之下,赵某做出了冲动之举——在两个乡村的主干道,甚至农田电线杆上张贴起红纸黑字的辱骂标语。这些刺眼的文字如锋利的刀片,划向吕某的心头,也在宁静的乡村里掀起舆论的漩涡。

不堪其辱的吕某精神受到严重创伤,不得不住进双鸭山市精神病防治院,在医院度过了漫长又煎熬的5天。双鸭山市集贤县公安局迅速介入,对赵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然而,法律的惩戒并未让这场纷争就此平息,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始终僵持不下。无奈之下,吕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场名誉权纠纷正式在法庭上拉开帷幕。

审理经过

案件审理过程中,三大争议焦点如同三座大山横亘在前:赵某的行为是否确凿构成名誉权侵权?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是否合理有据?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又该如何合理衔接?这起发生在农村熟人社会的案件有着独特的复杂性。在乡村这片熟人扎堆的土地上,矛盾一旦激化,就如同投入池塘的巨石,涟漪会迅速扩散,影响范围远超想象。赵某的侮辱行为不仅严重伤害了吕某,还破坏了乡风文明,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威胁到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面对这样棘手的局面,集贤法庭办案法官王佳丽深知,仅仅解决“法结”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解开双方的“心结”。原告吕某因赵某的公开辱骂,在村里饱受非议,住院期间内心的屈辱感如影随形;而被告赵某却觉得自己已经受到行政处罚,对民事赔偿满心抵触。如果只是简单地依据行政处罚结果来推定民事责任,很可能陷入机械执法的困境,既无法满足原告的诉求,也难以让被告心服口服,最终导致被告上诉,白白消耗司法资源,还会让双方的对立情绪愈演愈烈。

为了打破僵局,法官决定从解法结与解心结双管齐下。王佳丽不辞辛劳,多次走访当事人所在的村屯,深入了解双方多年来积累的恩怨。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巧妙运用“背靠背调解”技巧,分别与原被告单独沟通,分析诉讼风险。法官耐心地向原告解释,过高的诉求可能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同时向被告强调,拒不赔偿不仅会面临强制执行,还可能受到信用惩戒。此外,法官还引用类似案例,详细说明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让原告感受到自己的诉求被尊重,也让被告真正理解赔偿义务的必要性。在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法律规范与当事人的心理预期逐渐达成一致,双方终于放下成见,理性地做出妥协。

调解结果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赵某需一次性赔偿吕某波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500元。这份调解协议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名誉权侵权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同时充分考虑了赵某已受行政处罚的事实,真正实现了“以调促和”,让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完美统一。


这起名誉权纠纷的成功调解,有着非同寻常的典型意义。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深刻认识到赵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吕某的个人权益,更对当地乡风文明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通过实地走访,法官发现双方多年的同事关系和业务竞争,使得矛盾极易反复和扩散。最终,双重处罚不仅维护了吕某的合法权益,也向辖区村民敲响了警钟,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司法导向。

集贤法庭将继续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的理念落到实处,让小小的法庭,释放出守护法治的巨大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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