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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僵持不下,孩子迟迟无法办出生证,怎么办?
时间:2026-09-11 12:50来源:上海高院公众号责任编辑: 李鸽

一纸《出生医学证明》,

是孩子的“人生第一证”。

当父母因矛盾长期僵持、

拒不配合办证,

孩子的身份权益如何守护?

司法如何破解此类家事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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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先生与孙女士原为夫妻,

于2025年3月底生育一子。

孩子出生后,

双方就孩子的姓名、落户地址等

相关事宜多次沟通,

始终无法达成一致,

导致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迟迟未能办理,

进而无法正常落户,

适龄疫苗接种、医保参保等

基础民生保障也受到影响。

此后二人矛盾不断加剧,

2025年7月,

二人经人民法院调解自愿离婚,

调解协议明确约定,

孩子由母亲孙女士直接抚养。

2025年9月,

孙女士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以孩子名义诉至人民法院,

请求判令蒋先生配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案件审理中,

经法官充分沟通,

孙女士同意选用蒋先生此前拟定的名字

作为孩子的姓名,

民族信息依照蒋先生意愿登记,

但要求户籍随母亲落户。

然而,蒋先生仍拒不配合,

坚持孩子姓名要重新商议,

户口、民族也均应随自己登记。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出生医学证明》是事关未成年人

身份确认的基础凭证,

无此证件,

孩子的户籍登记、医保参保等

公共服务办理将受阻,

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将难以依附,

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权将受到侵害。

父母共同配合

为孩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是双方的法定监护义务,

而并非可用于博弈的权利

处理涉未成年人相关事项,

必须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本案中,

孩子由孙女士直接抚养,

其户籍随孙女士登记

便于日常照料及权益保障,

且孙女士同意姓名、民族

按蒋先生主张登记,

在此情况下,

蒋先生仍以要重新协商等为由

拒绝配合,

实质是将个人诉求凌驾于子女利益之上,

而拒不履行义务。

因此,为避免未成年人权益持续受损,

人民法院遂依法判令

蒋先生配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一审判决生效后,

在蒋先生的配合下

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已顺利办理。

郭丹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法官

一、坚守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刚性守护成长起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应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自出生起,便依法享有取得法律身份凭证、适龄疫苗接种、基础医疗保障等系列基础民生权利,《出生医学证明》是未成年人维系正常生存发展、享受社会公共服务的前置凭证,事关未成年人基本人格权益与生存发展权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围绕孩子姓名等事项持续僵持、互不配合,阻滞了证件正常办理,将本应服务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法定办证事务,异化为宣泄矛盾、对抗博弈的筹码,直接导致未成年人基础权益持续受损、现实生活保障受阻。本案裁判明确,未成年人姓名、民族、落户等事项的确定,必须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作为核心准则,父母单方诉求、情感分歧及家族意愿,一律不得凌驾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上,以司法的刚性守住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底线。

二、厘清权责边界,配合办证是父母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在处理涉未成年人相关事项时应明晰自身角色定位,配合协同办理子女出生相关证件是为人父母与生俱来、不容附加任何条件、不得推诿懈怠的法定监护义务,而非可随意拉扯、讨价还价的私人权利。

本案诉讼中,孙女士作为孩子的直接抚养人,基于日常照料的实际情况,主张孩子户籍随自身登记,相关诉求合乎情理,并同意尊重蒋先生意愿确定孩子姓名、民族登记,以期平衡双方诉求、理性化解分歧。而蒋先生却始终坚持单方立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办证,实质是借“权利主张”之名拖延或拒绝履行义务,漠视法定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应对相关行为予以否定评价。

三、涵养文明家风,厚植未成年人成长根基

家事审判从来不止于定分止争、办结个案,更兼具修复家庭关系、引领社会风尚、涵养优良家风的重要职能。本案依法作出支持原告诉请的裁判,核心目的不止于快速办理一份《出生医学证明》,更在于以司法力量打破家事沟通僵局,清晰传递司法鲜明态度:无论夫妻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家事矛盾是否难解,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等法定义务始终不变,监护责任不可缺位

本案裁判在刚性守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之余,亦着力纠正认知偏差,引导离异父母放下对立、理性沟通、共同履行监护责任,同时引导社会大众树立正确家事权责观,弘扬尊老爱幼、诚信友善、尽责担当的优良家风,以家风建设涵养社会良好风尚。

沈波

上海市人大代表、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

未成年人无法自主处分自身身份相关权益,极易在家事对立中沦为权益受损对象,本案裁判精准厘清权责边界,依法否定将未成年子女姓名确定、户籍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申领等法定监护履职事项,异化为家庭矛盾博弈筹码的不当行为,清晰界定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办理“人生第一证”的行为侵害未成年人人格权益。

本案裁判既实质性解决群众急难愁盼,守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底线,又精准纠偏监护仅是父母权利的认知误区,正向引导全社会涵养优良家风、规范指引离异父母理性化解纠纷、主动协同履职尽责,是司法护航未成年人成长、助力家庭文明建设的生动实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条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

(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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