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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国家“钱袋子”!海南琼中检察院有妙招
时间:2023-05-31 15:27来源:法治时报责任编辑:郭雅静

“通过法院判决、强制执行,我们已拿到了欠款和相应的利息。听检察院、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说这些利息也要纳税,现在我们就是过来申报缴税款的。”近日,国家税务总局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来了3位特殊的纳税人,在办税工作人员的指导下,3位纳税人很快完成了纳税申报,并成功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款,这意味着海南琼中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纳税公益诉讼案顺利结案。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琼中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为加强对民间借贷利息、“以物抵债”财产转让所得税收的征管力度,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避免国有财产流失,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近日,琼中检察院联合税务部门开展税法宣传进企业活动,加强税收源头管控

取得利息收入后未缴税

公益诉讼促申请执行人纳税

近日,琼中检察院在开展失信被执行人审查专项工作中发现,黄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作为民间借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和当事人自动履行取得利息、“以房抵债”财产转让所得后,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案涉税款约18万元。税务机关未积极知悉纳税义务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的利息收入、“以房抵债”财产转让收入等信息,未有效履行向纳税义务人追缴个人所得税的职责,间接导致国家税收流失。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民间借贷的利息所得不属于免征税款的范围,当事人在取得利息所得后,应当及时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所得税。”琼中检察院第三监察部检察官陈升浪表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产生的约定利息,如果涉及法律诉讼,利息收入将成为法院执行的一部分,该部分利息收入需要依法向税务部门缴税。

为尽快追缴相应税款,经调查后,琼中检察院向税务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全面履行税收征收职责。责令纳税义务人黄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限期申报执行案中所得利息、财产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逾期未缴纳的,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履行职责,依法依规追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而纳税义务人也非常配合,如期缴纳了相应税款。”作为承办检察官陈升浪告诉记者。

加强税收源头管控

确保国有财产“颗粒归仓”

记者了解到,民间借贷税收一直是困扰征收税管工作的一个难题。在司法实践中,此类税收漏征情况时有发生,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侵害了国家利益。

琼中检察院近期还办理了一起涉税公益诉讼案件,确保国有财产“颗粒归仓”。

原来,2020年年初,因借贷纠纷,王某某将王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王某归还王某某借款以及利息。但王某一直未履行相应义务。琼中法院于2020年3月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某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2万余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经调查,经过琼中法院强制执行及被执行人王某自动履行,该案全部执行到位2万余元,并已结案。但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缴税记录清单,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在收到本金2000元及利息406元后,未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经琼中检察院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税务机关履行职责,申请执行人依法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民间借贷利息收入一般较同期银行储蓄高。而民间借贷案件的当事人存在获利息收入未缴税的情况,其中部分人是不知纳税规定,而部分人则是故意规避纳税。”陈升浪介绍,为提高纳税义务人对相关法律责任的认识,琼中检察院还加强税法宣传力度,不定期开展相关普法活动,加强税收源头管控。例如,琼中县检察院、国家税务总局琼中县税务局联合开展送法进企业宣传活动,结合典型案例进行“以案释法”,提供“零距离”精准司法服务。

法、检、税会签协作机制

强化“四项所得”纳税监管合力

琼中检察院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除了民间借贷利息、“以物抵债”财产转让所产生的个税未能有效征管外,还可能存在其他民事诉讼案件中股息、红利所得税收未得到有效征管的问题。

“长期以来,民事诉讼案件涉税事项业务量大、征管难度大。为进一步促进国家税收利益保护制度化和常态化,琼中检察院积极探索建立法院裁判执行、检察公益诉讼与税务行政协作机制,与县法院、县税务局会签了《民事诉讼案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税收征管协作机制(试行)》。”陈升浪介绍,该协作机制联合加强对民事诉讼案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的税款征收管控,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等方面达成共识,增进了税法、税检之间的监督和协作,为加强税收源头管控、防堵管理漏洞提供有效途径,对提高国家税收管控和拓展税源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根据该协作机制,琼中法院在执行环节告知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对“四项所得”应依法申报缴纳相应税款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履行完纳税义务或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琼中法院再行发放执行到位的款项。对于不愿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当事人,由琼中县税务局依照税法规定处理。

“下一步,琼中检察院将着力推动《民事诉讼案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税收征管协作机制(试行)》全面落实,继续联合县法院、县税务局共同推动依法治税向纵深发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实现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良性互动。”陈升浪表示。(王巍 李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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