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民秦某看中了一套急着出售的便宜房产,爽快地给房产中介支付了6万元“诚意金”。在申请贷款期间,该房产被法院挂网拍卖并成交。感觉到受骗的秦某将中介张某及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退钱赔钱。近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合同纠纷,判决中介返还6万元诚意金以及违约金。

你欺诈已经违约了,应该退还诚意金并赔偿违约金共12万元!(AI制图)
案情经过:
支付6万元诚意金后交易失败,买方起诉中介退赔
2024年3月初,在海口市从事房屋买卖中介等业务的融某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中介公司)负责人张某告诉秦某,海口某花园小区有个业主因担心房产被法院执行,正着急出售一套二层房产,面积1290平方米,价格可谈至950万元。
秦某听后很感兴趣,但因其没有购房资格,便计划以他人名义“代持”购买。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楚某通过微信指导秦某准备代持人所需的征信、流水等贷款材料。秦某先后找了堂弟、侄儿等多位代持人,但材料均未能通过银行审核。
2024年3月8日,基于促成交易的意向,秦某与张某个人签订了一份诚意金协议,约定秦某支付6万元诚意金,由张某负责与卖方洽谈。协议中有一条写道:若在按揭融资期间,卖方中止交易或私自卖给他人,应退回诚意金并赔偿同等金额。协议落款处,张某个人签名,其100%持股的中介公司也盖了章。同日,秦某向张某个人账户转账6万元。
协议签订后,秦某继续寻找代持人以申请贷款。而另一边,张某方面则多次通过微信催促他尽快准备材料。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3月18日,楚某告知秦某“房东怕房子被法院弄走,被强制执行就不值钱了”。2024年5月10日,楚某更是直接将“阿里资产”上该房产将于6月7日进行司法拍卖的网页截图发给了秦某,并催促“资料都准备得怎么样了?”
尽管如此,秦某的贷款事宜仍推进缓慢。直到2024年6月3日,银行审核通过了他以自己公司名义申请的贷款,但他却迟迟未最终确认。最终,涉案房产于2024年6月7日被司法拍卖,以888.8万元成交。交易彻底无望,秦某认为张某最初隐瞒房产已进入司法程序的事实,构成欺诈,遂诉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协议、返还6万元并赔偿6万元损失,同时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中介不构成欺诈,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退款
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微信聊天记录,在签订协议前后,张某一方已多次向秦某提及房产可能被法院处置的风险,并在5月明确发送了司法变卖截图。秦某知晓后仍未提出异议,继续配合寻找融资方案,其签订协议并非因受骗而违背真实意愿,故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不支持撤销合同。而且,协议明确将“诚意金”与“定金”区分,且约定只有卖方完全接受条件后,诚意金才转为定金。交易因房产被拍卖而失败,诚意金并未转化为具有担保性质的定金,因此不适用“定金罚则”。但由于交易已无可能,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张某作为收款方,应当返还该笔诚意金。
法院认为,协议中约定了卖方违约需“赔偿买方诚意金同等金额”。此条款可视为对违约金的约定。现因房产被司法变卖(可视为卖方无法交易),张某构成违约。但约定的6万元赔偿额过高,秦某也未证明实际损失有如此之大。因此,龙华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以6万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二的利率,从房产变卖次日(2024年6月8日)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虽然秦某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可协议双方是秦某和张某个人,中介公司仅在一旁盖章,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该公司对张某的个人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尽管张某是该公司唯一股东,但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要求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买单。
最终,龙华法院判决张某返还秦某诚意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律师说法:
诚意金非定金,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性质
在房产等大宗交易中,当事人常会支付诚意金。对此,海南瑞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积祯表示,诚意金和定金在法律性质和用途上有明显的区别。诚意金也称为意向金,通常是在交易过程中,买方向卖方支付的一笔款项,主要用于表达购买诚意。诚意金的主要目的是表达买方的购买意愿和诚意。而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
陈积祯强调,诚意金不具有法律上的担保性质,而定金则具有明确的法律担保作用。诚意金在交易未达成时通常可以全额退还,而定金在违约情况下则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陈积祯提醒,房地产中介公司向购房者收取诚意金已成为行业普遍现象,购房者在与中介签订协议前,要逐项看清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切勿轻易向中介支付诚意金等款项。购房者在支付大额诚意金前,务必对房产的产权状况、抵押查封等信息亲自或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核实,切勿轻信中介单方承诺。如确需支付,购房者应在支付前与中介在协议中明确退还条件,以免因此造成损失。(李成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