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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检察会同多部门共同发布10件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时间:2023-03-13 10:03来源:青海检察微信公号责任编辑:李笑颖

2022年以来,青海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司法为民,不断加大公益诉讼检察办案力度,办理消费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16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28件,促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关键小事”,以能动检察保障民生福祉。2023年3月13日,青海省检察院围绕“提振消费信心”消费维权年主题,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消费者协会、省保险行业协会,共同发布2022年度青海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通过推介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执法等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传播消费维权法治资讯,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保障消费维权法治基础更加坚实稳固,助力消费供给提质升级,促进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这10件典型案例分别是:

1.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诉侯某、管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2.海西州乌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3.海北州门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4.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5.海东市化隆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6.两级消协合力帮助消费者退还二手车首付款案

7.燃气热水器捆绑销售消费纠纷案

8.海西州格尔木市某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9.第三方快捷支付引发纠纷案

10.黄某保险理赔纠纷案

案例一:西宁市人民检察院诉侯某、管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0年间,个体从业人员侯某、管某等7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甘肃、江苏、安徽等地将从黑作坊低价购买的散装白酒,灌入回收的多种知名品牌白酒的酒瓶,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并配以精美包装与防伪标识后,低价销售给假酒批发商林某、褚某。在西宁市城西区、城北区经营烟酒超市的个体从业人员马某、屈某、陈某、韩某等33人,从林某、褚某处以正品20%左右的价格批量购买假酒后,隐瞒事实真相,按正品知名品牌白酒的价格向众多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牟取暴利,销售金额高达3000万元,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管理秩序。案发后,警方查处制假售假窝点37处,查获假冒品牌白酒3.49万瓶,半成品25吨。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鉴于此案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权商标知名度高,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9月,在公安侦查阶段,青海省检察院及时启动省、市、区三级院一体化办案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重点围绕罪名定性、犯罪数额认定、公益受损情况、假酒是否有毒有害等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同步做好侦查、集中调查和整体取证工作,协助并配合公安机关全面理清这个集产、供、销于一体的特大制假售假犯罪团伙的犯罪链条。

2021年5月,西宁市检察院在履行公告程序,确认没有其他合法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依法对该系列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经审理,对25起案件的28名被告人均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8万元至300万元罚金,同时承担销售金额一倍至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缴纳惩罚性赔偿金4215万元和司法鉴定、仓储保管等费用57万元,并在青海省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制假售假的违法行为不仅侵犯知识产权,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而且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办理这起系列案过程中,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涉案人员提起惩罚性赔偿诉求,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震慑、遏制和预防功效,通过对犯罪个体的强力威慑实现保护公益目标,以预警方式防控类似行为再次发生,积极运用国家公权力对不法行为进行否定性司法评价,正面引导社会价值观,助推了地方社会治理,净化了酒类交易市场,营造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例二:海西州乌兰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初,海西州乌兰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辖区内一家经营现制现售饮用水的个体工商户,在6个居民小区内配置12台现制现售饮用水机,供小区居民日常饮用。但商家提供的检测报告与机器品牌不符,且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超过有效期,机身未张贴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水质检测报告,存在较大的饮用水安全隐患,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乌兰县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依法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修正)、《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向乌兰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并加强日常监管,保障消费者饮水安全。该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部署开展联合执法,对居民小区现制现售饮用水机使用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摸底,对水质进行了全面检测。经过两个月整改,22台现制现售饮水机均张贴了包括经营者主体信息、龙头消毒、外机保洁、更换滤芯、水质检测等内容的“体检表”。

【典型意义】

现制现售饮用水是一种通过水质处理器现场制作饮用水并直接散装出售饮用水的供水方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不加强日常监管,将会存在较大的饮用水安全隐患。针对现制现售饮用水行业监管缺失,损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乌兰县检察院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切入点,通过发送检察建议,有效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现制现售饮水机的监管职责,推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开展行业整治,促进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海北州门源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5日,海北州门源县检察院发现浩门镇电厂路某平价鲜果蔬菜批发部所使用的30kg电子秤(浙制00000512号)使用多年未进行强制检定,存在所称实物与电子秤显示的重量数不一致的问题,实称500g国家衡定标准砣电子秤显示出1000g重量,实物重量与电子秤显示出的数据之间存在较大误差,该电子秤在使用中存在称重不准确的问题。针对上述问题,门源县检察院组织开展电子计价秤使用情况专项检察活动,发现部分大型超市存在多台电子计价秤未按时进行检定的问题,大量的问题电子计价秤在市场上使用,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1年9月17日,门源县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检察立案程序,并依法调取了问题电子计价秤,委托省计量检定测试所对出厂编号为1863547号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同年9月29日,省计量检定测试所出具了《检定结果通知书》(青衡字第202100366号),检定结论为不合格。门源县检察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没收并销毁出厂编号为1863547不合格电子计价秤,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门源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销毁了不合格电子计价秤,吊销了惠民平价鲜果蔬菜批发部营业执照,对全县超市使用电子计价器的情况开展全面普查工作,督促相关单位对未按规定或超期限使用的电子计价器进行了检定。

【典型意义】

计量准确是确保公平交易、放心消费的“第一道防线”。电子计价秤作弊存在取证难度大,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等问题,门源县检察院在发现案件线索后,及时调取问题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将公益诉讼办案触角从食品安全领域拓展到打击违法经营活动领域,在门源县县域内开展电子计价秤使用情况专项检察活动,及时查处不诚信经营户,维护了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海东市辖区内多家超市经营的瓜子、花生、黄豆、香蕉片等散装食品,存在销售经营不规范的问题,比如,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没有完整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有的散装食品外包装的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是同一天,食品标签不符合要求;部分散装食品已变质,但仍在出售;可直接入口的部分散装食品容器上没有防尘防蝇等保护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青海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海东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散装食品销售不规范问题涉及海东六区(县),属于跨区域案件,遂决定由市检察院提级办理。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超市进行实地调查,对散装食品销售经营情况进行取证,及时固定相关证据。2022年2月28日,海东市检察院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全市超市散装食品销售经营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不规范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加强对超市散装食品的日常监督检查,全面规范散装食品经营秩序,确保食品安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在全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散装食品全面排查专项整治。专项整治中,共出动执法人员1127人次,检查食品经营单位864家,发现散装食品经营不规范问题73个,相关问题目前已全面整改,消除了散装食品安全隐患,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围绕超市散装食品经营不规范问题,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加强对超市散装食品的监督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及时履职,通过开展专项整治,依法规范了超市散装食品经营行为,消除了散装食品安全隐患,确保散装食品吃得放心。检察机关通过开展整改效果“回头看”,密切跟踪行政主管部门整改进度,依法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化隆县人民检察院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职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化隆县部分牛羊肉铺经营者从外地收购牛羊后,在化隆县某屠宰场进行屠宰。该屠宰场在无屠宰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接单屠宰牛羊,屠宰的牛羊均未经检验检疫即交由牛羊肉铺进行售卖。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类肉制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2022年2月11日,化隆县检察院根据调查情况启动公益诉讼检察立案程序,与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磋商,签订了事实确认书。县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开展现场调查,对某屠宰场在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的情形下进行私屠滥宰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责令该屠宰场立即停止屠宰牛羊,杜绝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肉类流向市场;积极向相关经营户宣传政策法规,引导其合法经营,严把进货关,确保销售的牛羊来源合法、票据齐全,严禁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牛羊肉。

【典型意义】

未经检验检疫的畜禽肉制品在市场上销售,可能导致病、死牛羊等流入市场,对老百姓餐桌安全造成隐患,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主动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守护百姓美好生活,在办案中通过磋商方式,积极引导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以督促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为切入点,最大限度凝聚食品安全保护监管合力,从源头把好食用农产品安全关,全力守护老百姓餐桌上的安全,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两级消协合力帮助消费者退还二手车首付款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消费者马先生向青海省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2022年7月6日向海西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一辆二手本田汽车,向经营者支付了首付款1.2万元,剩余款项通过车贷分期支付。经营者当时核算的分期为36期,每期还贷2222元。但当银行核算每期车贷包含利息,每期需还车贷3000元,两者核算差别较大,消费者表示超出支付能力,要停止交易。与经营者协商退回首付款(交付首付款时消费者与经营者未签合同),经营者拒不退还。协商无果后,消费者马先生投诉至省消协。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消协接到投诉后,分别与消费者和经营者核实投诉情况。经调查,消费者投诉情况属实。因考虑属地消协组织进行处理更为高效、合理,故联合海西州消协共同组织调解,最终经营者向消费者退还部分首付款8500元。

【案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二手车买卖时,消费者注重的是车况和全车价格。如果以借贷方式还清车款,消费者务必与经营者、银行(金融公司)核实清楚每月实际车贷金额。经营者应当按消费者需求提供车贷方案,并如实提供车贷总金额及每月还款金额。

案例七:燃气热水器捆绑销售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某房地产公司在向购房客户交房时未经消费者同意强制安装燃气热水器,并要求缴纳费用55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障处接到投诉后迅速开展调查,确认投诉事实存在,查明该房地产公司共向190户购房客户强制收取燃气热水器费用104.5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之规定。2022年6月,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规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房地产公司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所收104.5万元全部退还消费者,并将未经消费者同意强制安装的燃气热水器进行拆除,该公司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对已强制安装的燃气热水器进行了拆除,对所收费用全部清退。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消费者人数众多,金额较大,案件的处理既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促使经营者不断地规范自己的经营活动,共同营造良好有序、值得信赖的营商环境。

案例八:海西州格尔木市某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案

【案情简介】

格尔木市某物业公司对本小区属于居民合表用户公示的收费标准为“电费0.73元/度;水费4.2元/吨”,其开具的电费收据内容为“电费:0.3961/度,公摊0.334/度,水费收据4.2元/吨。”内容不一致,小区居民遂举报至格尔木市市场监管局。

【处理过程及结果】

根据《格尔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自来水价格收费标准的通知》(格发改〔2017〕758号)规定,居民用水合表用户综合水价2.68元/立方米。根据《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目录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17〕667号)的规定,居民生活用电合表用户电度电价,不满1千伏0.3964元/千瓦时,1-10千伏0.3914元/千瓦时。该物业公司收取小区合表居民水费4.2元/吨,电费0.73元/度的行为构成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239.89元人民币,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电价、水价属于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物业对电价、水价没有定价权。物业费不能转嫁在电费、水费中体现。公共区域用电费用只能作为转供电主体的营运成本,通过财务核算的方式纳入房租或服务费的计算过程,不能直接进行摊派。转供电主体加价或截留降电价红利违法违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电力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国家发改委先后发布降电价文件,特别强调:要将降价的红利传导到终端客户,加快清理规范转供电主体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向终端客户收取的不合理加价,打通降价的“最后一公里”。

案例九:第三方快捷支付引发纠纷案

【案情简介】

市民杨先生名下某银行储蓄卡被某APP无故扣款2笔,共20元,而该类扣款并未征得本人同意。之前杨先生已拨打某银行客服电话反映,客服仅告知该交易为某APP扣款,非银行扣款。杨先生认为银行未经允许私自扣划本人账户金额,扣款流程不严谨。

【处理过程及结果】

该行网点负责人向杨先生解释两笔交易为某APP的扣款支出,非A银行业务范畴。同时为杨先生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和意见:如果杨先生不接受微信支付的免密支付功能,可以帮其解除银行卡与微信的绑定关系;建议杨先生关闭微信自动扣费功能,尤其是与某APP关联的自动扣费项目。后在征得杨先生同意后,帮其设置了微信支付密码并关闭了免密支付,杨先生对该银行的处理表示理解、满意。

【案件评析】

老年消费群体因风险意识薄弱,面对逐渐普遍的数字化支付方式,可能存在因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金融机构在办理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当严格遵守金融管理部门有关电子银行的监管规定,强化风险控制,帮助客户提高对新型支付工具的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提示,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账号、密码等。金融消费者在使用免密支付等线上金融服务功能时,要加强风险意识,仔细阅读金融机构提供的各类协议条款,在全面了解业务操作方式、潜在风险、使用安全须知等内容后,再决定是否使用,避免因操作不当造成财产损失。使用期间应注意保护个人账户信息,避免他人恶意盗刷。

案例十:黄某保险理赔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黄某为其配偶贺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限到2024年终止。2022年6月25日贺某所乘坐的大客车与对面行驶车辆会车时,碰撞到道路东侧防护设施后坠入山沟,不幸致其死亡。事后,黄某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第5(6)条,给予理赔金10万元,而家属黄某认为理赔不合理。于是,黄某起诉保险公司至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第5(3)条,予以赔付金75万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保险条款中明确载明驾驶或乘坐包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而贺某身故所乘坐的交通事故车辆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驾乘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范围。最终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驳回黄某诉讼请求。

【案件评析】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认真了解承保机构、保障范围、除外责任、保费、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条件等。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对免除保险责任部分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消费者在投保前要牢记,投保时,无论是线下投保或是线上投保,缴费前一定要仔细核对投保险种,在了解合同重要条款后再投保。不要以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宣传以及宣传资料的内容为投保依据,宣传资料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发出的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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