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动!我们是警察,现依法将你抓捕归案!”一声严厉的呵斥在一栋废弃大楼里传来,随后,民警迅速上前,将嫌疑人当场控制,一场长达三十二年的追捕正式结束!
犯罪嫌疑人黄春祥(化名)并没有惊慌,没有挣扎,更多的是释然,六十六岁的他或许已迈不开逃跑的步子,寻不到曾经的“家乡”。
1983年12月,黄春祥因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1985年9月从广西调犯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团场劳改队继续服刑,1992年9月黄春祥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6年。但黄春祥在减刑裁定书还未下达前,便从服刑监狱脱逃。
脱逃出来的黄春祥不敢回家,心无定向,一路胆战心惊,他走小路、睡桥洞,靠着拾荒走走停停,冒着危险爬上拉煤的火车,从新疆辗转到云南,一听到警铃就东躲西藏。
潜逃三十二年,六十六岁的他,已是头发渐白,衣服上沾着泥土和污物,看起来比同龄人更苍老一些。
重回监狱的黄春祥,心中痛悔不已,几度哽咽语塞:“有时在桥洞下睡着了,听到汽车鸣笛声都会惊醒,没有一天过得安心的。”
绵绵岁月,难得安宁
“我总以为,过了这么久,应该没事了。”三十二年时间,黄春祥侥幸翻过了监狱的“高墙深院”,却翻不过法律的“高山”,走不出对家人的愧疚。
“每当想起母亲,我就心痛,愧疚、悔恨使我泪流满面。”黄春祥是广西桂林人,逃脱后的他,每每想起老家的母亲内心煎熬不已,父亲已离开多年,家中老母亲靠着大哥照顾,自己犯了罪,也怕回去,心无归乡,只能走哪算哪。
“被判无期徒刑,觉得一生都完了,于是萌生逃跑的念头。”黄春祥说,宣判后自己就决心越狱。黄春祥当时服刑的团场监狱地处边远,物资条件匮乏,监管设施简陋。1992年8月26日晚,黄春祥趁看管民警不备,利用预先准备好的工具将脚镣卸掉后,翻墙脱逃成功。
回忆当年的脱逃行为,在黄春祥看来,自己能成功脱逃,有很大的运气成分。“那时候停电,我翻墙出去,差点把命丢了。”
脱逃后,黄春祥心中充满了恐惧和不安,不知道去哪,不敢见人,潜逃三十二年,黄春祥没办过身份证,别人问他叫什么,他也称自己叫“何某清”,藏身在人烟稀少的地方,街角巷尾,空院废楼。
不是自由,而是“囚笼”
黄春祥以为脱逃出去会是新的自由,渐渐地却让他感受到是新的“囚牢”。
他回忆,虽然这三十年来,自己走过不少地方,但只要看到警察,都会绕着道走,也特别害怕走在大街上被人认出来。这些年,黄春祥在贵州、云南流浪,日子过得并不安稳,除了精神上的紧绷,还有生活上的压力,没有身份证的他只能靠打散工、捡破烂弄口饭吃。“因为没登记身份证,有时候工地老板说‘不要人’就不要人了,临时住房里的东西直接被扔出来。”
“这么多年,我也曾想过自首,想过自己当初为什么那么冲动?为什么要去犯罪?”黄春祥说道。
三十二年间,时代变迁,社会发展,高楼林立,车水马龙,黄春祥看着这世间的变化,他说:“有几次想要自首,但走到派出所门口,我又害怕进去,又会想多在外面走走,哪怕吃不上饭,睡不安稳。”
四处流浪,生活拮据,受人冷眼,遭遇辛酸。黄春祥的“自由”,是从一个牢狱变成了另一个“囚牢”。
终入法网,逃无可逃
2024年8月,监狱民警通过大数据人像比对,发现黄春祥出现在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在当地公安局的配合下将黄春祥抓获,经指纹鉴定,确认他就是那个“脱逃犯黄春祥”,案件告破。
2024年11月,案件移送至库尔勒垦区人民检察院,该案件是辖属监狱相关案件司法管辖权调整后的首个案件,承办检察官一方面细致审查了黄春祥的案卷材料,详细翻看了罪犯的档案资料、刑事判决书、罪犯脱逃报告表等书证,有序推进案件讯问等工作;另一方面,通过指纹比对说明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DNA鉴定结论,证实被告人黄春祥的身份信息。
2024年11月底,一审时,黄春祥并没有直接坦白,他起初还是否认自己是“那个脱逃的黄春祥”,坚持说自己是“何某清”。
在举证、质证环节,黄春祥面对公诉人(承办检察官)依次出具的罪犯研判报告、血液鉴定意见、指纹鉴定意见等证据时渐渐沉默了下来。
讯问环节,面对公诉人一次次循序渐进的发问,一份份证据的呈现,黄春祥低下了头。
依法判决,数罪并罚
2024年12月底,黄春祥脱逃案一审宣判。
检察官在庭审教育时说道:“一个人犯了罪,就要面对、认罪、忏悔、改过,获得自己的新生,你借机脱逃,不接受犯罪后的审判和改造,你所追求的不是自由,而是非法的‘自由’,到最后只会加重对自己的处罚。”
关押近一个月的黄春祥听完检察官的话,也悄然湿了眼眶,他说道:“这三十二年,每一天都好像是在赎罪,这一个月却过得是最安心的······”
守文持正,执法如山。法院最终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春祥在服刑期间无视国家法律,挑战法律底线,借机逃离改造场所,脱逃长达32年之久,严重破坏刑罚执行机关的监管秩序,在前罪判决宣判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对黄春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脱逃前剩余刑期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