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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纸黑字签了协议,为何还能反悔?法官:司法确认可防止“事后赖账”!
时间:2026-01-15 10:43来源:兵团长安网责任编辑: 李鸽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纠纷在所难免。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化解矛盾的第一道防线,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一份双方签字的调解协议,是否真的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一方事后反悔,又该如何维权?近日,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博古其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祸起星火,调解化干戈

杨某在烧排渠杂草时,因一时疏忽,认为明火已灭便离开现场。不料,未完全熄灭的余烬在风力的作用下“死灰复燃”,迅速蔓延到隔壁王某的果园,导致多棵果树被烧毁,造成财产损失。

事发后,杨某对其烧火行为致使王某财产损失的事实无意见,但是双方因赔偿金额问题争执不下,二十九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在充分了解情况、勘察现场及初步评估损失后,主持双方调解并形成一致意见,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杨某向王某支付果树赔偿款9000元。协议签署后,双方签字捺印,调解委员会加盖公章,一场看似圆满的纠纷,暂时画上了句号。

出尔反尔,司法定纷争

然而,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杨某迟迟未支付9000元赔偿款,王某多次索要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杨某诉至法院,请求杨某履行调解协议上约定的付款义务。

法庭上,杨某对《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矢口否认,他辩称,签署协议时自己昏昏沉沉并不知道内容便签字,精神状态不佳,不完全理解协议上的内容,因此,该协议内容并非杨某的真实意思,不应当按照该协议内容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人民调解协议书》系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程序合法。杨某作为一名完成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署协议时并未向调解员提出其身体不适或者对协议内容不认可,杨某提出“头晕迷糊”的意见也未提供任何就诊记录等证据证实,故对杨某提出的该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最终认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有效协议,因此,杨某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据此,依法判决杨某向王某赔偿款项9000元。

法官释法:调解协议可诉讼,如需“保险”需“确认”!

本案的判决,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王某的合法权益。人民调解是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环节,具有便捷、高效、不伤和气等优点。经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强制执行力需要通过特别程序来获得。本案中,王某在杨某不履行协议后,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将调解协议转化为生效判决,获得了强制执行力。

但是,有没有一种方式,可以避免本案这种“调解后又诉讼”的周折,直接让调解协议具备强制执行力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调解协议一旦获得了法院的司法确认,该协议就具备了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需经过诉讼程序。

法官提示:司法确认程序不收取任何诉讼费用,具有“省时、省力、省钱”的优势,如同给一份协议加上了“法律保险”,能有效防止当事人事后反悔,极大降低了债权实现的成本和不确定性。因此提示广大群众,在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成功调解纠纷后,如果协议内容为款项支付等义务,建议双方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让“纸上权益”变成“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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