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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名字签署借条,钱还能要回来吗?
时间:2025-01-24 17:42来源:龙江政法网责任编辑: 陈言

为了赖账,写欠条时动起了“歪脑筋”,故意写错名字及身份证号码,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典型案件:

在经济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诚信交易的重要性愈发凸显。然而,仍有个别当事人妄图钻法律空子,以“假名字”签署借条来逃避债务责任。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典型案件,为这类行为敲响警钟,以公正裁判捍卫了法律的权威与社会的诚信秩序。

张某与于某是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2017年,于某因欠付张某货款,为其出具了一张欠条。意想不到的是,欠条上的署名竟是“于小某”,且填写的身份证号码也是错误的。此后,张某多次催要货款无果,于某更是“人间蒸发”。直到不久前,张某偶然发现于某正在直播带货,遂试图联系对方,却依然未果。无奈之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金贵第一时间开展工作,但送达传票时却遇到困难。于某多次拒绝签收传票,案件进展一度停滞。王金贵意识到于某试图通过拖延来规避责任,张某也因此心急如焚又倍感无奈。面对这一情况,王金贵指导张某申请了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犹如一记“重拳”,成功促使被告于某现身法院。

王金贵在对于某的身份进行仔细核实后,确认“于小某”即为于某本人。经过严谨的审理,综合考量案件中的各种证据,包括双方过往的交易记录、证人证言以及欠条本身等,最终认定,尽管于某使用了假名字签署借条,但并不影响其与张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判决于某偿还全部所欠货款。案件审结后,张某激动地表示:“太感谢法官了!这几年来一直没能解决的事情,到法院这么高效就给解决了,让我深刻感受到法律的力量和司法的温度”。


法官提醒: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借条是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重要凭证。虽然于某使用假名字签署借条并故意写错身份证号码其行为存在明显的欺诈意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在本案中,张某与于某之间真实的货物买卖及欠款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因签名的虚假而否定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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