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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逵”告了“李鬼”,法院这样判:保护“寒地某果”商标,护航农业创新
时间:2026-01-17 09:32来源:龙江政法网责任编辑: 陈言

以知识产权赋能农业新质生产力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增加农业比较收益的必由之路。黑龙江省大庆法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着力构建农业领域全方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以司法之力护航辖区民丰民安。

近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通过府院联动机制,成功调解大庆首例涉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实现“降本+止争”双赢,案件得到实质化解。


缘起:企业名称含有他人注册商标产生纠纷

寒地某果A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案外人刘某于2020年11月申请“寒地某果”注册商标,于次年8月获得授权,并无偿许可寒地某果A公司使用。寒地某果B公司成立于2020年12月。上述两公司分别在大庆不同县区申请注册登记。

经营过程中,寒地某果A公司发现寒地某果B公司使用“寒地某果”作为企业名称,认为两公司均为农业科技公司,属于在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同一行业,且在相关农业产品推销上使用了“寒地某果”字样,此行为造成了公众对两家企业的误认,构成侵权。因协商未果,寒地某果A公司将对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余万元。


困局:双方争执不下各说各理且拒不调解

原告诉称其公司及商标已享有知名度,被告使用“寒地某果”作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抗辩其公司注册登记在先,且“寒地某果”系公用词语,任何企业都可使用,己方在注册时并未发现原告广告,且登记机关负有审查义务,原告应主诉登记机关,而不是向被告主张权益。

收案后,高新区人民法院开启涉农案件办理绿色通道。经查阅卷宗,主审法官发现,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企业名称使用“寒地某果”是否构成侵权、企业注册是否合法合规、原告企业是否具有知名度及损失数额如何认定等问题。经多次调解,因矛盾特别尖锐,双方始终无法达成调解。

破局:府院联动打出知产保护“组合拳”

鉴于该案相对疑难复杂,一时难以化解,为推动案件办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避免衍生行政纠纷等案件,高新区人民法院一面迅速启动多元解纷机制,一面积极与大庆市中院沟通,请求指导。


大庆市中院第一时间协调市监局指派负责企业名称审查登记的工作人员参与纠纷化解,同时邀请农学教授加入专业调解组。通过查阅卷宗,市监局工作人员初步认为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因原告企业成立时间较短,并不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


法院、市监局、专家三方力量协同作战,通过共情释法建立信任-厘清焦点平衡利益-协同联动合力解纷“三步走”以及“背靠背”等调解方法,向双方阐释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定性、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及对企业经营信誉的潜在影响,引导原、被告公司找准利益平衡点,让被告理性认识自身行为的不当之处,最终促成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即被告于2026年3月前变更企业名称,原告放弃其他诉求。

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具体落实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无缝衔接、强化多部门协同协作机制的一次生动实践,同时也是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的又一典范,有效破解了商标维权的困局。

知识产权保护是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重要基石,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举措。下一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论述、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深化协同保护模式,不断创新保护机制,优化案件分流对接流程,推动“末端管理”向“前端治理”延伸,着力构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新模式,以更加精准高效的司法服务促推社会创新,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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