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庆的刘女士为孩子办了一张近六千元的击剑课程卡,结果因搬家等其他原因致一节课未上,课程就这样过了“有效期”。事后,她找到该俱乐部欲退费,却被拒绝,理由是“期限已过,恕不退款”。双方为此对簿公堂。近日,黑龙江省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源起:办卡一节课未上 欲退费被拒对簿公堂
时间回溯到2021年9月,大庆某击剑俱乐部推出预缴费用优惠活动。市民刘女士考虑到孩子一直在该俱乐部学习,虽然手头还有未用完的课时,但为了享受优惠,还是又花费5880元购买新课程包。收据上注明:费用包含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5日的96次卡,并赠送20节课,共计116次课时。
然而,计划赶不上变化。据刘女士所述,随后几年,俱乐部两次搬家,她也搬了家,这新买的116节课一拖再拖,最终一节课都没上成。2025年9月,刘女士找到俱乐部要求退费,对方却以“收据找不到”为由让她回家等消息。此后经多次协商,俱乐部均不同意退款。无奈之下,刘女士于2025年12月初将这家击剑俱乐部诉至法院,要求返还5880元学费。
争执:被告辩称“过期作废” 原告举证反驳
面对刘女士的起诉,被告击剑俱乐部在法庭上提出了三点抗辩理由。

首先,俱乐部搬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刘女士因自身原因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上课,请求返还预付款不应被支持。其次,俱乐部指出,刘女士的课程期限为2021年9月5日至2022年9月5日,截至其起诉时已远超三年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此外,俱乐部还表示,根据俱乐部课程期限向银行进行了贷款,对经营场所进行了装修以及设备更新等投入,产生了实际成本。
针对俱乐部的说法,刘女士当庭提交了关键证据,包括收据原件、转账记录,以及一段2025年9月8日的录音证据,该录音显示俱乐部法定代表人在通话中承认“钱是指定交了”;另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证明了刘女士在2025年4月、5月、9月多次通过微信向俱乐部负责人催要退费,甚至表示“打折也行”。这些证据有力地证明了诉讼时效存在中断的情形。
法院:合同双方均有责 俱乐部应退费用一半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
法院指出,刘女士未在收据载明的期限内上课,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其要求返还全部预付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但同时,法院也认为,本案所涉收据除载明期限外,还约定了课程次数,该预付式消费下缔约双方注重的合同利益应不局限于履行期限,且案涉被告俱乐部作为专业的培训机构,对于课程的有效期应当负有更严格的审查及提示说明义务,但其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作为提供培训一方已经尽到了提示消费者课程即将到期的义务,故该俱乐部不能因刘女士未按期上课的违约行为就取得了全部预付款。
综合考虑刘某的违约行为、案涉课程履行情况、双方以往培训模式及俱乐部为合同履行所支出的运营成本,再结合案涉收据以及双方之间对超过合同履行期的法律后果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依据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某击剑俱乐部返还刘某预付款的50%。
对于俱乐部提出的“诉讼时效已过”的抗辩,法院结合刘女士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和录音证据,认定本案诉讼时效存在中断情形,故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某击剑俱乐部返还刘女士预付款2940元。
提醒:预付式消费需谨慎 莫让其成“闹心卡”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预付有风险,办卡需谨慎,契约精神与公平原则缺一不可。
在进行预付式消费(如办卡、预缴学费)时,要增强合同意识和证据意识,注意保存好收据、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同时,也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对有效期等关键信息做到心中有数,并在有效期内及时消费。
对于经营者而言,同样也应当诚信经营,对有效期等关键条款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不能简单以“过期”为由“一刀切”地拒绝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将会根据双方的履约情况、过错程度等,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