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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一房二卖”被判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时间:2026-02-09 20:40来源:法治时报责任编辑: 陈言

购房是老百姓最关注的话题之一,但房屋买卖这样的大事,却往往容易“出岔子”。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房二卖”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认定售房者构成根本违约,判决其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中介费等损失。

AI制图

案件详情:市民支付10万元购房定金却遭遇“一房二卖”

2024年11月,海口市民梁某通过某房产中介公司,看中了位于秀英区某小区的一套197.65平方米的房屋。经中介撮合,梁某与男房主陶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36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梁某当日向陶某支付了10万元购房定金,陶某也出具了《定金收据》予以确认。

支付定金后,梁某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向银行申请了购房贷款,并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及交易服务合同》,支付了5.4万元中介服务费。然而,就在梁某等待办理过户手续期间,意外情况发生了。

2024年12月初,陶某突然向梁某表示“约定的房屋买卖价格太低”,暗示想要解除合同。梁某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让梁某没想到的是,陶某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下,已于12月12日将该套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陶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梁某退还了10万元定金,但拒绝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梁某认为,陶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于是将陶某诉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法院判决:陶某“一房二卖”构成根本违约

庭审中,梁某表示,陶某收取定金时出具了《定金收据》,对定金性质有明确认知。陶某“一房二卖”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理应适用定金罚则。陶某辩称,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定金的性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未约定定金性质的,不应适用定金罚则。其已返还10万元定金,不应再承担双倍返还责任。

秀英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陶某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梁某依约支付定金并申请贷款,已履行合同义务。陶某在未通知其他合同方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并办理过户,其行为存在主观恶意,违反诚信原则,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根本违约。

法院认为,合同第三条、第七条对定金性质及违约责任有明确约定,陶某收取定金时出具收据,对定金性质有明确认知。陶某“一房二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适用定金罚则。陶某已返还10万元,还应返还剩余10万元。关于中介费,法院认为梁某支付中介费是履行自身义务,但考虑到中介公司未完全履行服务义务,酌定陶某承担50%的中介费损失即2.7万元。

秀英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陶某向梁某返还购房定金10万元;赔偿中介服务费2.7万元。陶某不服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定金性质及违约责任,陶某收取定金时出具收据,对定金性质有明确认知。陶某“一房二卖”构成根本违约,应当适用定金罚则。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律师说法:合同未明确但能认定定金性质,可适用定金罚则

针对该案,海南终确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亚男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适用定金罚则主张双倍返还定金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双方明确约定了定金性质;二是定金已实际交付;三是一方根本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该案中,合同明确约定“购房定金”,陶某出具收据确认,且“一房二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完全符合定金罚则适用条件。即使合同未明确使用“定金”二字,但根据合同条款、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能够认定定金性质的,法院也会支持适用定金罚则。

胡亚男解释,合同明确约定违约方需承担守约方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中介费等,这种约定是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守约方主张的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合理且必要的。该案中,法院对中介费进行了酌减,体现了公平原则。购房者在支付中介费时,如果明知合同可能无法履行,仍全额支付,可能被认定为自行扩大损失。建议购房者在发现违约迹象时,及时与中介沟通,暂停支付后续费用。

胡亚男提醒,购房者在房屋交易中应签订规范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定金性质、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及时办理网签备案,防止“一房二卖”;发现违约迹象时,及时固定证据,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避免错过维权时机。(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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