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拿到全部案款,非常感谢法院的强制执行!”
9月29日,陆某拿着一面锦旗来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车排子垦区法院,对执行干警激动地说。

2025年,申请人陆某与被执行人某水泥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法院依法判决某水泥公司向陆某支付货款共计50.6万元。
判决生效后,该水泥公司因短期内资金周转压力,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2025年7月,陆某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对被执行人某水泥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经查,该公司是辖区具有一定规模和就业吸纳能力的企业,并非恶意逃避债务,其主要资产为用于生产经营的多辆水泥罐车。
若简单地采取“死封”“硬扣”等强制措施,虽能快速控制财产,但很可能导致经营陷入停滞等连锁问题,无异于“杀鸡取卵”,不仅案款难以执行,也可能使一个尚有发展潜力的企业一蹶不振。

面对两难境地,执行干警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制定了“疏导为主、强制为辅、力求和解”的执行方案。
一方面,执行干警多次主动约谈该水泥公司法人,严肃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将面临的法律后果,(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甚至拘留等强制措施),使其认识到法律的刚性约束。
另一方面,耐心倾听企业面临的现实困境,从法理、情理、企业发展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引导其认识到主动履行义务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企业诚信经营、重塑信誉的关键。
同时,执行干警也与申请人陆某保持密切沟通,向其说明被执行公司的实际状况和法院的执行思路,争取其对“放水养鱼”策略的理解,为和解创造最大可能性。
在充分评估风险并征得申请人初步同意后,执行干警果断采取“活封”措施,对查找到的三辆水泥罐车进行查封,并允许该企业在法院监督下继续使用车辆进行正常生产运输。

这一举措,既确保了被查封财产的安全性与可控性,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了物权担保,又避免因车辆停驶导致企业运营“瘫痪”,为其维持生产、创造履行债务所需的现金流保留了生机。
这种“蓄水养鱼”式的查封,体现了执行工作的智慧与温度。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法律的权威性与司法的人文关怀得到了双方的共同认可。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于2025年7月自愿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
直至2025年9月,最后一笔案款顺利交至法院账户,本案全部执行完毕并顺利结案。